重庆,男子花100万买了辆全新奔驰GLS450,可高兴了还没一个多月,就发现两个大灯生产日期不一样,更可气的是,整车的制造日期是2023年8月,而右侧车灯却是2024年2月2日生产的,晚了整车半年时间。男子严重怀疑,车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过碰撞,所以更换了大灯。一想到自己花全新车的价钱,买了一辆事故车,男子就气不打一处来,找到4S店讨要说法,谁知4S店的回复,让男子直呼:你在把我的智商按在地上摩擦! 2025年10月31号,李先生满心欢喜地花100多万买了一辆奔驰GLS450,喜提新车,他美得不得了,也格外爱惜。 可这高兴劲儿才持续了一个多月,到12月中旬的时候,意外就来了。 李先生去洗车时,偶然间发现左右前大灯标签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不一样,左侧车灯显示是2023年7月份生产的,而右侧车灯却是2024年2月2日才生产的。 可是,整车的制造日期是2023年8月份,左侧车灯先于整车一个月出厂,这时间逻辑倒是能对上。 但右侧车灯,居然是整车出厂之后半年才生产的,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李先生瞬间懵了,他意识到大事不妙,严重怀疑这车子的右大灯是在出厂之后被人更换过。 要知道,当初在4S店买车的时候,销售人员可是在微信里信誓旦旦地承诺过,这车是全新车,没开过、没碰过、没撞过、也没修过,他也是按全新车的价格买的。 现在突然冒出这么个事儿,李先生感觉自己就像被人狠狠地耍了一通,气得不行。 他赶紧找4S店理论,销售人员解释称,这辆车是2024年2月在上海入关后,发现两个车灯颜色有色差,所以才给换了。 一听这解释,李先生简直气不打一处来,这4S店是把我的智商按在地上摩擦,这解释也太荒唐、漏洞百出。 因为根据李先生出示了海关进口说明书,上面白纸黑字显示,这辆车是2023年11月14号就抵达上海口岸了,11月23号清关。 要是真像4S店说的2024年2月才在港口换大灯,那这几个月的时间里,车子到底经历了什么?为何销售人员只字未提? 李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更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这辆车要么在运输途中发生了运损,要么就是在4S店调货过程中碰撞了,导致车灯损坏,所以才进行了后期更换。 一想到自己花全新车的价格买到的奔驰豪车,有可能是一辆出过事故的车,李先生心里就窝火得不行。 他现在最担心的还不只是大灯的问题,他害怕除了大灯之外,车子还有其他地方受了损伤,更不确定这车到底出过多大的事故。 一想到这些,他心里就直发怵,现在基本都不敢动车了,车子就一直停在车库里,都落了一层灰。 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李先生向记者求助,在记者的陪同下,李先生再次来到4S店讨要说法。 门店经理表示,这件事已经引起了门店和厂方的重视,他确定,车辆到店的时候,他们也进行了检测,不过当时并没有发现大灯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经理还说,他们检测主要就是看看车辆外观,有没有划痕或者撞伤,毕竟车子有上万个部件,要是一个一个去核对生产日期,那根本就做不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4S店销售人员曾明确承诺案涉车辆为全新车,没开过、没碰过、没撞过、也没修过。 但是,车辆右侧大灯生产日期晚于整车出厂日期半年,且4S店对大灯更换事实未告知李先生,其行为符合欺诈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 李先生按全新车价格支付价款,却购买到经更换关键部件且未获告知的车辆,其有权要求4S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S店以“车辆部件多无法逐一核对生产日期”为由进行抗辩,不能免除其作为专业销售者应尽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以及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不影响欺诈行为的认定。 若4S店拒绝承担上述责任,李先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最后,经理也表了态,他们会进一步联系厂家,调取车辆进关以及大灯更换的全部记录,等把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再和李先生协商后续的解决方案。 李先生心里实在没底,但他却无可奈何,只能等着4S店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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