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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王东把价值15000元要退货的5件衣服,放门口等快递员来拿,两小时后,

四川成都,王东把价值15000元要退货的5件衣服,放门口等快递员来拿,两小时后,快递员说,没见衣服,王东报了警。原来是88岁的张婆婆,以为是废品,和废品一起卖了9款钱,张婆婆的儿媳,找回了衣服,但衣服都已经有破损了,愿赔5500元,王东拒绝,起诉要求赔22530.9元。 事发当天,上午十点,王东收拾包裹,冲锋衣、冲锋裤等五件衣服叠得齐整,写着退货金额一万五千元。 他刚把两个鼓鼓囊囊的编织袋放在门口,手机就响了,说是楼下水管坏了,得去处理。 他盯着袋子琢磨,快递员常来取件,这位置显眼,应该没事,想着就抓起钥匙往楼下跑。 两小时后,快递员站在楼道里,说没见着包裹。 王东回家,翻监控,发现十点半左右,八十八岁的张婆婆拄着拐杖,颤巍巍把两个袋子拖走了。 张婆婆住在三楼,和王东家隔了五户。那天她要卖废品,看见门口的编织袋,以为是哪家扔的旧衣服。 她摸着布料还挺新,但想着反正不要了,就混着旧报纸、空酒瓶,一起塞给了收废品的。 废品站老板说,这些衣服混在纸箱里,他也没细看,称完重给了九块钱。 张婆婆攥着钱回家,还跟儿媳念叨,今天卖得比平时多。 儿媳李姐下班回来,听婆婆说完,心里咯噔一下。 她翻出手机,在业主群里看到王东发的寻物启事,照片里的编织袋,和婆婆卖的一模一样。 她拉着婆婆就往废品站跑,老板翻了半天,找出四件衣服,还有一件被压在纸箱底下,袖口沾了油渍。 李姐捧着衣服上门,王东一看,五件衣服,三件有污渍,两件拉链坏了。 李姐搓着手说,我们赔五千五,您看行不? 王东摇头,说这是进口面料,得按原价赔,还要算折旧费,一共两万两千五百三十块九毛。 李姐说,婆婆八十多了,真不是故意的。 王东不松口,说这是原则问题。 两边谈崩了,王东直接起诉了张婆婆。 这事,会怎么判呢? 张婆婆,将王东放在门口的衣物,当作废品处理,存在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婆婆,误拿财物,发现后未及时归还,导致王东财物受损,侵犯了王东的财产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张婆婆年事已高,并非故意为之,主观恶意较小。 王东自身,也存在过错。他将价值15000元的5件衣物放在公共区域的门口,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东,将贵重物品置于公共区域,增加了物品丢失的风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张婆婆的儿媳李姐,代表张婆婆提出赔偿5500元,被王东拒绝,并要求按原价及折旧费赔偿22530.9元。 王东的要求,缺乏合理依据,衣物虽有损坏,但并非完全丧失价值,自身保管不当,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 双方都有过错,依据《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及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规定,认定张婆婆误拿财物有过错,王东未尽保管义务也有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法律条款,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 最终,判决张婆婆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东赔偿800元。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 张婆婆的儿媳李姐,当场转了钱,王东收了转账,没再说什么。 主要信源: 1万多衣服被88岁老人9块卖了,男子索赔8000元,法院判了 2025-10-25 08:41·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