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经常能碰到,债务人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对夫妻共有房屋能否整体拍卖?另一方提异议排除执行法院会支持吗?
最高院在《单国栋、宁晓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可以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整体拍卖,一方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其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是:单国栋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单国栋和李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既有单国栋的财产份额部分,亦有李徽的财产份额部分。宁晓飞根据生效判决请求执行李徽对案涉房屋的财产份额,单国栋虽然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单国栋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单国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宁晓飞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单国栋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关于宁晓飞擅自经营贷款业务及李徽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是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2017)吉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亦不属于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范围,单国栋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夫妻共有房屋因不可分割属性,法院可依法整体拍卖,这是破解执行难、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必要路径。司法实践通过“整体处置+份额预留+程序救济”的三重设计,既避免了分割处置的价值损耗,又充分保障了非负债共有人的50%份额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