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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大谱!”安徽合肥,男子一个月的时间豪掷90万买彩票,却一分没中,他心态崩了

“离了大谱!”安徽合肥,男子一个月的时间豪掷90万买彩票,却一分没中,他心态崩了,反手就把彩票店老板和彩票管理中心给告了,说店主天天发别人的中奖消息诱导他买彩票,这合同无效,必须全额退他90万。结局让人笑掉大牙! 张某是个正经的彩票店老板,手里有官方颁发的代销证,开着一家实体店。 何某某呢,是个老彩民,也是张某的微信好友。 2023年9月,何某某像着了魔一样。他不去店里,天天窝在家里通过微信给张某发消息。 消息内容基本就是:今天双色球要这几个号、刮刮乐来两本等等…… 张某也配合,收到钱和指令后,就在自家店里的机器上出票,拍个照片发过去,算是交货。 前前后后折腾了快一个月,何某某的转账记录吓死人,他足足花出去90万。 这可不是小数目,张某一看这大哥玩这么大,心里也发毛。 按照规定,大额购彩得填单子、做风险评估。 张某赶紧在微信上把“大额购彩风险告知书”和“大额度预约通知单”的二维码发了过去。 并千叮咛万嘱咐说:何哥,你最近买的太多了,理性点啊!有空扫码填一下这些。 何某某也照做了,二维码发过去就扫,单子填得那是一个利索,填完继续转钱买票,压根没把“理性投注”四个字听进去。 结果大家也都能猜到,毕竟彩票这东西,十赌九输。 开奖那天,何某某看着手里那一堆没中奖的废纸,心态崩了。 90万啊,就这么打水漂了?他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是被套路了。 何某某的逻辑是这样的:张某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天天发别人中奖的截图,这就是“网络引流”、“诱导消费”。 而且现在禁止互联网售彩,张某通过微信收钱、出票,这就是违规的网络售彩,所以这买卖合同从根上就是烂的、无效的! 于是,何某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彩票管理中心连本带利把90万还给他。 法庭上,何某某那是一肚子苦水,说要不是张某天天发中奖图诱惑我,我能买这么多吗?他是专业的,我是业余的,他这就是利用信息差坑我! 张某冤枉坏了,说我就是个开店的,他要买啥号我就打啥号,我又没逼他。 那90万是他自己要买的,风险告知书也是他自己扫码填的,我还劝他谨慎点,他不听啊! 再说了,票是从我店里机器打出来的,又不是我私彩,怎么就成网络售彩了? 彩票管理中心更是甩锅,说我们跟张某签了合同的,他自己惹的事自己扛,我们培训也做了,证也发了,尽到管理责任了。 《彩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通过互联网销售彩票。 何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号码、转账,看似是网络交易,但张某是在持有代销证的实体店内,使用专用终端机打印出票,并将款项转入正规账户。 这个过程并没有脱离实体监管,属于代购性质,而非条例禁止的互联网直接销售。因此,不触发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张某在何某某大额投注前,发送了风险告知书二维码并要求其填写预约单。 这个行为符合《彩票管理条例》第20条关于“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大额投注者进行风险提示”的要求。 何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签署风险告知、明知无中奖保证的情况下,因“运气不好”主张合同无效或被诱导,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认为,虽然何某某是通过微信下单、转账,但张某是在实体店里的终端机出的票,钱最后也进了正规渠道的账户。 这属于“线上下单、线下出票”的代购模式,不是那种私设庄家的非法网络博彩,所以不算违规的互联网售彩。 其次,关于诱导的问题。何某某说张某发朋友圈中奖图是诱导。 法官觉得,张某展示的是别人中奖的事实,又不是只发给何某某一个人看,也没拿着刀架在他脖子上让他买。 何某某是个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难道看个朋友圈就能失去理智?这理由太牵强。 最关键的一点,是那份“风险告知书”。何某某不仅扫了码,还填了单。 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啥?意味着张某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而何某某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你自己都签字确认“我知道风险”了,现在输了钱反过来怪店家没拦住你,这理到哪都说不通。 最后,法院一锤定音:这就是个普通的彩票买卖合同,双方你情我愿,张某也没欺诈,合同有效。 彩票这东西,本质就是射幸合同,买了就得认,中了是运气,不中是命,不能把没中奖当成受损失来索赔。 最终法院驳回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今看来,张某虽然赢了官司,但这90万的流水也够他喝一壶的,以后再遇到这种“豪客”,估计得先劝退三连,否则很可能惹一身骚呀!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评论列表

用户17xxx23
用户17xxx23 2
2026-02-04 00:35
这年头傻瓜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