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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不容破坏!”广东深圳,男子与一女老乡发展为不正当关系,事后,虽然得知对方是

“军婚不容破坏!”广东深圳,男子与一女老乡发展为不正当关系,事后,虽然得知对方是名军嫂,仍与对方同居在一起,并教唆对方通过自杀、找丈夫领导闹等方式逼迫丈夫离婚,结果对方丈夫报警,男子悲剧了,被以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女子陶某经朋友介绍与重庆老乡黄某结识,随后偶有联系。 2024年3月11日,陶某与新疆服役的现役军人熊某登记结婚,成为一名光荣的军嫂。 2024年8月中旬,陶某从重庆老家返回深圳市,得知黄某也要回深圳,便坐黄某的车与黄某一同返回深圳。 随后不久,两人便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同年8月底,虽然黄某已经得知陶某是一名军嫂,但仍然与陶某找了个房子搬到一起居住。 期间,还跟着陶某一起去中山见陶某的父亲。 没过多久,熊某发现陶某出轨。 怎料,陶某毫不避讳,反倒是先提出离婚。 因熊某不愿意离婚,同年9月,陶某直接前往新疆去找熊某,期间,为了能让陶某顺利离婚与自己在一起,黄某还教唆陶某用自杀、找熊某领导等方式逼迫熊某离婚。 2025年3月21日,熊某忍无可忍,最终选择报警。 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他们常年驻守边疆、执行任务、参与部队各项工作,远离家庭,牺牲了陪伴家人的时间,为国防事业和国家安全稳定默默奉献着一切。 稳定的婚姻家庭,对军人而言不仅关系着能否安心服役,也影响着能否筑起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 保护军婚让军人后顾无忧,一定程度讲,就是守护国家安宁。 因而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第259条更是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正是因此,警方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便以涉嫌破坏军婚罪对黄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建议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黄某表示认罪认罚。 不过由于警方没收了黄某的手机,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的手机不是作案工具。同时表示,黄某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家庭困难,恳请对黄某从轻处罚,判处黄某缓刑。 《刑法》第64条的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里的作案工具,是指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黄某的手机确实不属于黄某作案的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机确实应该归还给黄某! 但是认为虽然黄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的等情节,不足以判决缓刑,认为检方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以犯破坏军婚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