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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最高可奖100万元

转自:法治日报

核心阅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条件,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纳入奖励案件范围。可奖励案件条件从罚没款金额10万元提升为100万元。□本报记者李立娟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奖励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举报规定》)同时废止。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在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办理要求、奖励程序、保护机制以及监督问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有效回应市场关切,弘扬公正担当的“吹哨人”文化,更好适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要求。

突出奖励导向

“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及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提倡实名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举报规定》,设立了重大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2020年对《举报规定》进行了修订。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举报制度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随着中国证监会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有奖举报条款正式写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社会和市场有关方面均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的意见建议。为此,新规制度名称突出“吹哨人”奖励规定,以更好体现“吹哨人”正义担当精神,强调专业特点,突出激励导向,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奖励规定》明确依法秉公处理,分级负责办理,严格保密信息,充分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奖励规定》在行文上对举报制度相关表述作出适应性安排,并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举报条款作了法源上的必要衔接。在华北电力大学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陈燕红看来,《奖励规定》既明确“吹哨人”定义与奖励、保护等机制,又衔接多部法律,将重大案件纳入奖励范围并补充消极条件,强化了权益保护。在法源衔接方面,《奖励规定》确保制度与上位法一致,使举报工作的法律依据更明确,更符合监管执法的法律适用要求。而且,《奖励规定》制度设计贴合资本市场监管需求,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提高奖励比例

《奖励规定》完善奖励条件,对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纳入奖励案件范围。可奖励案件条件从罚没款金额10万元提升为100万元。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信息的匿名“吹哨人”,以及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予以奖励。同时补充了奖励消极条件,明确“吹哨人”撤回线索和妨碍、阻碍违法行为查处的不予奖励。“吹哨人”提供的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主体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奖励规定》明确,对于不符合上述线索条件、涉嫌违法事项已依法处理、“吹哨人”在无新事实或者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提供线索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属于线索。同时,《奖励规定》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具体来说,提高奖金比例,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金上限从30万元、60万元统一提升至100万元。《奖励规定》将内部人员定义为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参与人员,但是依法负有向监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人除外。明确对于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线索的,线索处理单位可征得内部知情人员同意后请其协助核查。陈燕红认为,奖励标准的调整显著提升了激励力度。此举或可理解为监管部门强化资本市场社会监督的积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决心,也有助于激发主体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完善保护机制

除了对明确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奖励规定》在优化奖励程序上,进一步明确奖励启动程序,中国证监会根据奖励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次实施“吹哨人”奖励工作。启动奖励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奖励时间安排、确认登记程序等,同步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吹哨人”奖励相关工作。同时,明确“吹哨人”登记确认期限为3个月。明确奖励资金纳入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为激励“吹哨人”及时提供重大违法线索,在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能够覆盖奖励金额后启动奖励程序,一起案件奖励一次,案件奖金总额不超过罚没款实际收缴金额。在完善保护机制方面,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因核实情况、实施奖励而联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严格规范收集处理内部知情人员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打击报复“吹哨人”的,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合规风控、督察稽核人员参与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在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方面,《奖励规定》加强对线索处理履职不力的追责问责机制建设,规定线索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吹哨人”提供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