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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一男子嫖娼后受到处罚,但他并未将此事告知单位,而是像往常一样正常上下班

山东济宁,一男子嫖娼后受到处罚,但他并未将此事告知单位,而是像往常一样正常上下班。7年后,单位偶然间发现了男子的嫖娼记录,随即作出开除决定。对此,男子不服,觉得个人私生活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该案一路上诉,直至高院,最终有了定论。 周某是当地某银行的一位员工,在单位干了多年,平日里勤勤恳恳,业务没出过大错,同事们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 然而,在某个假期中,他脑子一热犯了糊涂,竟然干起了嫖娼的勾当,还被警方抓了现行。 最终,警方对周某罚款5000元,并予以了十日拘留。 事后,周某觉得这是“私事”,便也就没有向单位报告此事。 时间一晃,7年过去了,周某工作顺风顺水,当年的荒唐事也早被他抛到了脑后。 可谁曾想,银行开展内部专项整治活动,在核查员工违规记录时,竟发现了周某此前的嫖娼处罚记录! 随后银行依据单位规定,开除了周某。 周某彻底懵了,他没想到,都过去了7年,单位居然还会算回头账。周某也想不通自己的私事居然会成为单位开除自己的理由。 而后,对单位处罚结果不服的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银行时隔7年才处理,无合理理由,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银行则不服仲裁裁决,将周某告上法院,就这样,官司一路打到省高院。 在此过程中,周某反复辩解:“这事发生在节假日,也没影响我的工作,而且已经过去了7年,银行凭什么辞退我?” 1、嫖娼行为本身就违法。 嫖娼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者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这个后果可不是用“私事”二字就能简单抵消的。 对用人单位来说,员工的行为不仅代表个人,还关联着单位的形象和信誉,尤其是银行这类对员工品行要求极高的行业,违法失德行为必然会损害单位利益。 2、银行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都明确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违法失德行为的,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 周某的行为既违法,又违背了银行对员工品行的基本要求,显然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银行按约定作出开除处理完全合法。 有人可能会问:“都过去7年了,现在处理是不是太晚?” 在这里,我们要知道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因时间流逝就变得“合法”或“可容忍”。 况且,并不是银行故意拖延处理,而是周某隐瞒了违规记录。 银行在发现周某嫖娼的行为后,第一时间作出开除处理,合情合理且合法。 最终,省高院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认定银行辞退周某的行为合法。 总的来说,职场不是“法外之地”,像嫖娼、赌博、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甚至刑事法律的行为,不管何时何地发生,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既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再者言之,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一个人连法律都不遵守,还谈何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今天能违法犯罪,明天会不会为了利益而突破底线,而作出有损企业利益的事情呢? 这种潜在得的风险,相信任何企业都不会冒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