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通过平台接了一个运输搅拌机的订单,往返运费2600元。装完货出发不久,发货方说是工地上落了一个东西,要求她返回再装一次。不成想,返回途中车辆发生爆胎,维修花费1100元。女子认为这都是工地装货不认真导致的,她和平台沟通,要求货主承担这笔爆胎维修费用,平台满口答应。万万没想到,货物运到后,收货方只愿支付2600元运费,不愿意承担1100元的爆胎费用,声称爆胎和他们无关,更不认可他们承诺过承担这笔爆胎费用,女子彻底傻眼了。 李女士是一个货车司机,靠跑车赚点辛苦钱养家糊口,可谁知,一趟运输的活儿不仅没赚到钱,还因为一千多的轮胎维修费,让她左右为难。 1月2日,李女士通过某物流平台接了个活儿,负责把一台搅拌机从重庆某物流园区运到四川南充营山县的某工地,完事再从工地拉另一台搅拌机返回重庆,往返运费合计2600元。 谈好价格、装完货,李女士就开开心心地出发了,心里盘算着跑完这趟活儿,还能回家陪孩子过个假期。 可车子刚开出没多远,发货方的电话就打了过来,语气着急地说工地上还有个配件落下没装,让她赶紧掉头回去补上。 李女士虽然有点不情愿,来回折腾不仅耽误时间,还得多烧不少油,但想着和气生财,还是应了下来,调转车头就往回赶。 谁知道这一回头,麻烦就找上门了。 工地装货的那条路又窄又颠簸,车子开进去没多会儿,只听“砰”的一声闷响,轮胎直接爆了。 看着瘪下去的轮胎,李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这荒郊野岭的,换胎可不是件容易事。 好不容易联系到维修师傅,一番折腾下来,换个新轮胎花了1100元。 掏钱的时候,李女士实在心疼,她越想越觉得委屈:要不是工地装货不仔细,她根本不用跑这趟回头路,轮胎也不会爆。 她好心返回重新装货,油钱和时间就不计较了,但换轮胎的这笔钱必须得让货主来承担。 于是,她赶紧把情况汇报给了车主,也就是自己的老板朱先生。 朱先生听完也觉得不合理,立刻联系了承接运单的物流公司,要求货主承担这笔维修费。 经过沟通,物流公司那边满口答应,拍着胸脯保证,这1100元的轮胎费由收货方承担,还说已经和对方沟通好了。 得到这个准信儿,李女士悬着的心总算落了地,安心把货物送到了目的地。 可谁承想,这竟是一场空欢喜。等李女士找收货方的陈女士要钱时,对方却直接翻了脸,只愿意支付2600元的运费,那1100元的轮胎费连提都不提。 陈女士态度坚决,直言爆胎是李女士自己的事,和他们没关系,他们不可能当这个冤大头。 这话犹如一盆冷水,浇得李女士彻底傻眼了。她急得满脸通红,反复强调是物流公司承诺过货主会付钱。 可陈女士根本不吃这一套,还放话:谁承诺的你找谁去,我的货卸不了,大不了堵着车耗着。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求助记者,记者拨通了物流负责人的电话,想证实一下这爆胎的维修费用,收货方到底有没有承诺过?双方,到底是怎么沟通的? 可谁知,物流公司一听说这事,没说两句就匆匆挂了电话,再打过去就没人接了。 更糟的是,李女士和朱先生手里,压根没有任何能证明物流公司承诺过承担费用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所谓的“承诺”根本无从核实。 一边是不认账的收货方,一边是失联的物流平台,李女士站在货车旁,看着满车的货物,她实在左右为难。 最后经过记者和相关部门的多方协调,收货方才勉强同意支付一部分补贴,李女士这边也只好认栽,同意让对方卸货。 《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承运人已完成初始装货并出发,发货方因自身装货疏忽遗漏配件,要求其返回重新装货,属于托运人在货物交付前要求承运人变更运输行为。 发货方享有变更运输的权利,但必须对承运人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的货车爆胎发生在返回装货的特定行程中,且该行程是因托运人过错直接引发。 若发货方初始装货时尽到审慎义务,便无需额外返程,爆胎损失也不会发生。 因此,从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来看,发货方应对1100元轮胎维修费承担核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物流公司向李女士作出“轮胎费由收货方承担”的明确承诺,构成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物流公司在纠纷发生后拒绝沟通、逃避责任,进一步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信赖该承诺而遭受的1100元损失。 即便物流公司与收货方未就费用承担达成一致,也不能以此对抗李女士,因其单方面承诺造成的后果应由自身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