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得知奶奶去世,女子向公司请了5天假,打算回家看奶奶最后一眼,怎料,取得经理和人事的同意后,买票坐上高铁回家路上,却收到人事的消息,称,总公司法人不批准,女子只能自己离职才能回家。女子委屈不已,表示不行自己就不请假了回去上班,怎料人事也说不行,说女子回来了也要自己离职或者被公司开除。女子顿时情绪崩溃大哭!与人事理论未果后,欲向公司讨个说法! 据悉,李女士在一家公司分公司当文员。 今年7月份,李女士的奶奶去世。 因为公司并没有相应的丧葬假,得知奶奶去世后,李女士便向公司请了5天的事假。 可令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取得经理和人事的同意后,买票坐上高铁回家路上,却收到了人事的消息,称总公司法人没有批准。 “我奶奶去世了,也不行吗?”李女士不敢相信,便问了人事一句。 然而人事非常坚定的告诉李女士,不行,还说她只能自己离职才能回家。 李女士觉得非常委屈,表示不行自己就不请假了回去上班。 怎料,人事也说不行,说就算是李女士现在回来了也要自己离职或者被公司开除。 李女士一听情绪顿时崩溃,哭着质问人事,为什么不能等自己奶奶丧事办完后,再协商处理,非要在这个节骨眼让自己决定。然而人事依旧没有改口。 李女士无奈只能回家,在给奶奶办完后事后,咨询并找律师给公司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希望公司尽快给自己结清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公司并没有回复李女士,在8月底把工资给李女士结清,但是并没有支付给李女士赔偿金。 事后,李女士想到自己的经历,越想越委屈,于是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向网友求助,如何维权。 据悉,李女士目前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因在公司干了一年多,期间经常加班,公司没有给一分钱的加班费。公司也没有给其缴纳社保,虽然入职时人事曾给其提到了不缴社保,但是其当时也不知道是违法的。 除了赔偿金外,李女士还希望通过仲裁拿回自己的社保还有加班费等。 有记者关注到此事,联系到李女士总公司的法人林先生,林先生上来就说李女士是害群之马,天天上班玩手机摸鱼。 还说,不要扯丧假前、丧假后,就是要开除李女士,不管在什么时候,谁爷爷奶奶不去世,这些都是有的没的,虚头巴脑。自己开门做生意,清清白白,不欠她一分钱工资,社保等入职的时候都谈好了,像她这样的,就是背信弃义! 对此,李女士否认上班摸鱼的说法,并表示其所在的分公司没有监控、没有,连个打卡机也没有,“谁主张谁举证”,摸鱼只是公司为了赶自己走捏造的借口。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公司能不能不批准李女士的事假? 根据《劳动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除了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况,请事假的批准一般认为在于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用人单位一般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自主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边界。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 具体到本案,奶奶去世,李女士作为孙女参加吊唁,看奶奶最后一眼,是人之常情,符合我国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批准李女士的事假,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2、公司能不能以李女士上班摸鱼为由将李女士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如果李女士确实经常上班摸鱼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公司的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执行并事先已经向李女士公示。 公司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将李女士辞退并无不当。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明确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正如李女士所说“谁主张谁举证”,公司以李女士上班摸鱼为由将李女士辞退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包括李女士存在上班摸鱼、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执行并事先已经向李女士公示,否则就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3、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