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瑕疵不等于事实造假此案辩方提出,由于警方询问被害人来某某的视频没有声音且佩戴口罩,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然而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核心在于防范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虚假陈述。在此案中,视频虽无声音(设备故障),但法院认定当事人形态正常,排除暴力取证可能。更重要的是,被害人陈述与刘某赟的酒店开房记录、行踪轨迹高度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辩方试图通过“程序正义”的极端化,来抵消“事实正义”。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幼女因羞耻感佩戴口罩符合常理,以此作为“证据无效”的理由,明显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二次伤害。辩方通过推测疫苗记录,试图质疑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身份,从而否定从重处罚的定罪前提。但在法律效力上,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登记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辩方提到的疫苗记录存在“补录”和“来源不详”的情况,其证明力远低于户籍信息。即使案发时被害人处于14周岁边缘,只要证据显示其未满14周岁,法律底线就不容践踏。辩方这种试图证明被害人已满14岁的努力,其潜台词无非是想将案件引向“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无罪推论,但这掩盖不了成年男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的道德与社会危害性。辩方抓住被害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脸型的描述差异,断定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但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时处于极度恐惧中,且时隔数月,对身高、发型的精确描述出现偏差是极正常的。廖某某能准确说出发生关系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且这些细节与刘某赟手机里的开房记录、汽车GPS轨迹严丝合缝。这种事实证据的吻合度,远比口头描述的10厘米身高差更具定案价值。刘某赟自己在一审中也供述,见面时“感觉她年纪很小”。这证明两人确实见过面,辩方所谓的“不认识”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一审判决刘某赟仅赔偿286.24元,而被害人面临终生心理创伤。这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常只支持“直接物质损失”,而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286元是法律条文的无奈,而非对被告人恶行的减免。辩方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护,实际上是全盘否定了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生活毁灭。这种冰冷的法律博弈,缺乏对未成年受害者最基本的温情与关怀。作为前副检察长,刘志军深谙“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并试图利用每一个办案细节的微小瑕疵来撬动整个定罪基础。但在此案中,网络联系、资金往来、开房记录、轨迹重合等证据构成的闭环,已经足以穿透这些技术性烟雾。法律不应成为掩盖罪恶的盾牌,专业知识更不应被用来否定昭然若揭的事实。再审的开启是司法严谨性的体现,但舆论更期待正义不因被告人家属的身份而缺席,不因辩方的技术性腾挪而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