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是指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与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相关,也是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为确保维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芜湖市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施行后,在维修资金的交存方面有哪些变革?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带来哪些优化?11月26日,芜湖市住建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交存标准和交存环节有调整
《办法》在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参考先进地区维修资金交存经验,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拟定新的交存标准和交存环节。
新的交存标准,由原来业主以商品房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1.5%比例交存,调整为由市住建局按照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新的交存环节,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存,调整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和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其中新建住宅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由业主交存;因征收以产权调换的物业由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代为交存,物业售出时按照票据金额向业主收取。
2025年6月12日,市住建局已结合近年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情况,公布了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为保障“新旧”过渡,我市合理设置了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交存过渡期,过渡期内由业主自主选择交存标准,2026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
八种紧急情形可直接申请使用
维修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对于保障房屋安全、维持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等具有重要作用。《办法》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进行了多处改进。
一是明确资金使用申请人。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作为申请人。
二是建立分级审核机制。明确根据单个项目维修资金使用的预算额度,由市、区两级实施分级审核,预算额度达到市级审核额度的,区级部门初审通过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审核,以保障维修资金的规范使用。
三是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推行“一般使用”与“紧急使用”分类管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八种紧急情形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启用应急维修程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效缩短审核周期,提升处置效率。具体八种紧急情形为: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消防设施损坏;楼体外立面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公共围墙、护(围)栏损坏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形。
另外,《办法》规范了维修资金管理方式。对代行管理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专户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等制度。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未交存或者账面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易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筹。对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的维修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办法》列明了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负面清单,建立了交存、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明确了异议处理的程序。(记者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