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张“潦草借条”背后的税务干部圈钱疑云
2023年,江苏南京发生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税务干部王加龙手持一张字迹潦草、标明“439万元”的借条,将好友尚中峰告上法庭,声称其拖欠借款多年未还。
然而,随着庭审细节的逐步披露,这张借条背后竟隐藏着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卖酒款伪装成借款、居间费暗藏于“借条”之中的复杂套路。申请人代理人指出,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双方既无真实的借贷合意,所交付的款项也实为卖酒货款,而所谓的“借条”,实则是为规避纪律规定而进行的违规操作。
这场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实则暴露出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混淆法律关系的深层问题。
借贷合意存疑:“借条”实为居间费伪装,三大破绽揭穿假象
(一)借条形成过程反常,暴露非借贷本质
据投诉人的陈述,2019年某日,税务干部王加龙与另一名税务干部王德春前往其酒厂,协调基酒代售事宜。在酒桌上,双方口头约定按照销售情况支付居间费。由于公职身份不便直接收取费用,于是由尚中峰在酒后潦草地书写了一张借条,且金额未作具体核算。
王加龙在一审中亦承认“条子是没结算随便打的”,与借款需明确金额、期限的常理相悖。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民间借贷中,借款金额的确认必须经过双方对账,确保每一笔借款和还款记录的准确性。而本案中借条金额的表述“差不多就行”,与正规的借贷确认流程不符,更接近于居间费“按效付费”的非正式特征。
双方数年交往记录中,从未提及借款用途、期限、利息等核心要素,却多次出现“基酒库存”“代售进度”“客户对接”等对话内容。2020年1月王加龙微信语音中提到“老尚你放心,这批酒走得差不多,居间费肯定给你算清楚”,直接印证双方沟通重点为基酒代售合作,而非借款事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借贷合意链条。
(二)借条内容瑕疵百出,法律要件严重缺失
涉案借条仅注明“今借王加龙人民币439万元”,未明确记录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关键条款,且缺少债权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司法实践中,此类“三无借条”通常需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综合认定,但本案中王加龙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反而在庭审中对“为何不约定利息”“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避而不谈。
基酒供应商李某出庭作证称,2018年至2020年间多次按王加龙要求向其指定客户发货,物流单备注“王某代售基酒”;酒厂财务人员张某提供的出货记录显示,累计向王加龙交付基酒4500箱,与王加龙向尚中峰转账的时间、金额高度吻合(平均每箱结算价约970元)。
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为“代售基酒—结算货款—支付居间费”,而非借贷关系。
款项交付事实存伪:400万转账实为卖酒款,三大特征不符借款逻辑
(一)转账记录与代售业务高度绑定,符合货款结算特征
长期零散转账的模式,与酒类分批销售模式相契合。王加龙提供的27笔转账记录显示,资金往来跨度达3年(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单笔金额从5万元到30万元不等,附言多为“X月基酒款”“客户李总酒钱”。对比民间借贷中“一次性大额出借”的常见模式,本案转账更符合“卖出一批酒、结算一笔货款”的交易习惯。
投诉人代理律师指出,若为借款,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据或明确资金用途,而王加龙从未要求尚中峰对转账进行借款确认。
资金流向与货物交付一一对应,无借款用途证据。法院调取的物流数据显示,每笔转账前3 - 7天均有对应批次基酒发货记录,且收货方多为王加龙亲友控制的商贸公司。例如,2018年5月15日转账28万元,对应5月10日发往南京某贸易公司的300箱基酒(单价933元);2019年8月8日转账15万元,对应8月3日发往苏州客户的160箱基酒。
反观王加龙主张的“借款用于酒厂经营”,却无法提供任何关于尚中峰将资金用于采购、生产的证据,甚至不清楚借款的具体用途。
(二)违背借贷常理:零利息、无催收、资金来源成谜
400万大额借款零利息,不符合市场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但本案中王加龙声称“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尚中峰”,却既不约定利息,也不要求担保,甚至在借条中未注明还款期限。金融界人士指出,如此长期、大额的零息借贷,在商业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发生,反而更可能是“代收货款后转交委托人”的行为。
三年未催收,起诉前无任何追债记录。王加龙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至2020年间,双方对话主要围绕‘基酒品质’‘客户拓展’‘物流延迟’等话题展开,从未涉及‘何时还钱’‘利息多少’等催债内容。直至2021年何薇薇诉尚中峰案庭审过程中,当法官问及‘是否有其他债务’时,王加龙才首次提及该借条。此时距离‘借款’发生已近三年,远超普通人对大额借款的合理催收期限。

原判决逻辑矛盾:既认代售事实又定借款,举证责任分配遭质疑
(一)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埋下改判隐患
一审判决书中,出现了匪夷所思的矛盾表述。一方面,法院基于申请人提供的4500箱基酒交付凭证、证人李某关于发货细节的证言,以及完整的物流单据等一系列证据,明确认可“王加龙代为卖酒”这一事实,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基酒代售的业务往来。但另一方面,在判定款项性质时,法院却将王加龙支付的款项认定为“借款”,理由仅仅是“存在借条及转账记录”。
法律专家对此提出尖锐批评,指出徐州中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了诉讼裁判法律逻辑断裂的问题。例如,在徐州中院(2019)苏03民终4376号案中,法官未能合理地处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导致了裁判逻辑的严重矛盾。这种逻辑断裂不仅违背了基本法理,还可能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偏离。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若双方存在明确的代售合同关系,王加龙支付的转账款项在逻辑上应被认定为货款结算,而非借款。反之,若要将这些转账认定为借款,法院需首先否定代售关系的真实性,并就货款如何转化为借款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然而,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法院未对这一关键逻辑转换点作出说明,仅依据借条的形式要件便草率判决,完全忽略了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深入审查,这无疑为案件改判埋下了隐患。
(二)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申请人关键证据被忽视
在举证环节,本案也暴露出严重的程序问题。尚中峰为了证明借条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提供了三大核心证据:一份基酒代售协议草稿,尽管未正式签字,但其中详细约定了代售价格、数量、提成等关键条款;一段王加龙与王德春协调代售事宜的录音,清晰记录了两人商讨如何推广基酒、收取居间费的过程;何薇薇案庭审中王加龙首次披露借条的笔录,当时王加龙对借条金额、形成过程的表述含糊不清,与后续起诉时的主张大相径庭。
这些证据,尤其是录音证据,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录音能清晰体现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满足特定条件,如录音内容清晰、真实未剪辑,那么该录音所反映的口头合同可能被认定有效。
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认为录音证据的获取手段不合法且未得到当事人同意,同时草稿未签字生效,不具备合同效力,因此对这些关键证据不予采信。反观王加龙,其在庭审中仅凭借条及转账记录,便轻易完成了所谓的‘举证责任’。
然而,对于‘借款金额为何与代售货款高度吻合’‘资金来源是否源自卖酒收入’等直接关乎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王加龙却未作任何说明或举证。这种举证责任的严重失衡,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逐渐偏离真相,使申请人尚中峰在一审中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时也引发了外界对司法公正性的广泛质疑。

未上诉背后的蹊跷:原告对200万差额无异议,暴露借条“凑数”本质
(一)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差距悬殊,原告态度反常
王加龙起诉时主张439万元借款,一审法院支持200万元,理由是“部分转账无法证明为借款”。令人费解的是,王加龙对这239万元的差额未提出上诉,反而在二审中主动放弃了对‘利息计算方式’的争议。
这一行为暴露借条金额实为“拼凑而成”—— 王加龙将多年代收货款、部分个人往来款甚至未来可能产生的“居间费预期”打包写入借条,试图通过诉讼将违规收入合法化。当法院剔除明显无关的款项后,王加龙自知剩余主张亦缺乏依据,只能接受判决。
(二)时间线逻辑漏洞:借条金额包含未来利息,暴露“倒推凑数”痕迹
经法院核查,借条载明的439万元中,包含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的预期利息37万元,而借条出具时间为2019年9月。这一明显的时间矛盾证明,借条金额并非基于真实借款结算,而是王加龙后期将代售货款按年息8%倒推计算,再加上部分未结居间费后凑整得出。
这种“先有借条金额,再找转账记录匹配”的操作,彻底颠覆了“先有借款合意、后有款项交付”的借贷逻辑。
警惕公职人员“合规伪装”下的利益输送
本案撕开了公职人员利用身份便利、通过法律形式伪装违规行为的一角 —— 王加龙作为税务干部,本应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却通过“代售基酒 - 居间费变借条 - 诉讼追债”的方式,试图将违规所得合法化。
其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暴露了部分公职人员对法律程序的滥用。
此案警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需深入审查债权凭证背后的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案件处理符合基础法律原则。特别是涉及公职人员的经济往来,应严格核查是否存在规避监管或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随着反腐倡廉惩治腐败斗争的继续深入,这起“借条迷局”能否还原真相,将成为衡量司法能否穿透“合规伪装”的重要样本。(林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