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国企改制合同纠纷的救济路径需结合纠纷性质、参与主体及行为属性综合判断。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多数因平等主体履行改制合同引发的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政府行政性调整、划转资产产生的纠纷则被排除在民事受案范围之外。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展开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河南某轮胎公司诉河南某投资公司、某水泥公司、河南省焦作市国资委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审批,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并不改变企业改制的民事行为性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就资产范围、价格、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双方承诺内容及违约责任进行的约定,符合民事合同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信用和公平等基本原则,合同性质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纠纷应为民事纠纷,不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法院应否驳回某轮胎公司的起诉。
2010年,焦作市国资委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就资产范围、价格、某水泥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双方承诺内容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五条载明:“某水泥公司应付某轮胎公司的借款本息13086万元,由某投资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某水泥公司先期偿还所欠某轮胎公司3800万元,其余借款在一年内还清”。
根据该合同,焦作市国资委已将其对某水泥公司享有的100%所有者权益转让给某投资公司,故某水泥公司现已由某投资公司100%控股。某投资公司、某水泥公司现均为民营企业,二者的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虽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某水泥公司“退二进三”关闭转型的请示》(焦国资〔2014〕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日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作出《关于某水泥公司“退二进三”关闭转型会议纪要》(〔2014〕11号),其中载明:“(8)鉴于企业目前的实际困难,同意对某水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付轮胎集团的9286万元债务暂作挂账处理”。但该处理意见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情形。
另,焦作市国资委于2020年5月18日已出具证明“……我委作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并不享有上述债权的给付请求权,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某轮胎公司享有”,并在二审中述称某投资公司应偿还借款。故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不应裁定驳回某轮胎公司的起诉。
周军律师提醒,国有企业改制中,因履行改制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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