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就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一处房产的拆迁补偿利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拆迁利益按份额分配的认定。该案历经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再审申请及检察监督等多重法律程序,核心围绕房屋赠与真实性、土地登记合法性及拆迁利益归属展开,引发广泛关注。
房产溯源:1987年购置,2008年完成权属变更
该房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小王庄村,系彭某岩与妻子王某霞于1987年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方便后续申请新宅基地,2007年11月,彭某岩与王某霞签署字据,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女儿彭某金,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07年11月,彭某金向相关房屋产权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提交了赠与字据、村委会权属变更证明等完整材料。经部门审核,2008年1月9日,该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正式变更至彭某金名下。2017年10月,王某霞去世,未留有遗嘱。
纠纷缘起:拆迁补偿引发争议,行政诉讼率先启动
2023年1月,该房屋因城市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彭某金作为登记权利人,与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确定补偿总额1275596元,彭某金选择两套安置房并补缴差价。
房屋拆迁后,彭某岩对该房屋的权属变更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彭某金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恢复至其彭某岩名下,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诉讼进程:行政民事交织,多轮审理尘埃落定
2023年12月,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以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判决恢复原登记状态。彭某金与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均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行政判决书,彭女士提供)
2024年3月,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维持“撤销变更登记”的判项,但因房屋已拆迁、王某霞去世,撤销了“恢复原登记状态”的判项。彭某金随后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2月,河北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审行政判决书,彭女士提供)

(再审判决书,彭女士提供)
与此同时,彭某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二归其所有。2025年7月,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拆迁利益为彭某岩与王某霞的共同财产,王某霞所占份额按法定继承分配,判决彭某岩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彭某金与王某霞之母都某兰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彭某金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女士提供)
2025年6月,沧州市检察部门就该行政案件向沧州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启动再审程序。2025年10月21日,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驳回彭某金的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彭女士提供)
核心争议:赠与效力、登记程序与利益归属成焦点
赠与真实性:彭某金称父母为符合“一户一宅”自愿赠房,且父亲彭某岩此前在撤销赠与纠纷中自认赠与事实,协议合法;彭某岩否认赠与,主张无合法转让协议。
登记程序与损失:法院认定登记存在审批与申请日期矛盾的程序问题,彭某金称系土地单位“笔误”,并提供材料证明2007年11月申请、2008年1月审批的流程合法,质疑土地单位笔误导致的经济损失为何由自己承担。
拆迁利益与时间线:彭某金指出2023年拆迁时土地证在自己名下且有效,2023年1月已与政府签补偿协议,证被收回注销、土地归国家,而父亲7月才起诉撤证,征收在前、撤证在后的时间点未被考量;认为自己作为登记权利人,补偿应归己,法院却认定利益源于原夫妻共同财产,需按继承分。
时效与分割依据:彭某金主张父亲诉讼超行政起诉期和民事撤销权期间,不解超时效仍开庭;质疑行政二审撤证却未恢复至父母名下,土地证无明确权利人,且拆迁协议合法,民事案为何按继承分割。
案件背景关联:母亲过世不到半年父亲便再婚,一系列纠纷均发生于父亲再婚后。
终审结果:维持按份分配,抗诉程序仍在推进
沧州中院终审认为,生效行政判决已撤销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系彭某岩与王某霞共同财产,拆迁利益应按共同财产及继承相关规定分配,故维持一审按份分配的判决。
目前,彭某金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已向河北省检察部门提交行政抗诉申请书,请求对生效行政判决提起抗诉,相关程序正在推进中。该案的后续进展,仍有待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