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半岛数字从青环罚〔2025〕06010号的《处罚决定书》了解到,青岛双龙包装有限公司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2025年7月3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霞路51号的青岛双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常使用。检查时委托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企业生物质锅炉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生物质锅炉排放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53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二氧化硫50mg/m3的排放标准,超标2.06倍;排放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532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100mg/m3的排放标准,超标4.32倍,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5-11-1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对青岛双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肆佰陆拾捌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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