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仲裁裁决作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常出现,被执行人以部分裁决事项存在问题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最终裁定对部分内容不予执行的情形。
那么,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部分仲裁裁决的,其他部分还能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宋某慧与崔某兰、王某燕、刘某庆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仅有部分内容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且该部分裁事项与其他部分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正确部分裁决的事项应当予以执行。仲裁裁决确定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担保债务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可以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对主债务部分继续执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关于崔某兰、王某燕主张即使仲裁裁决确认的担保物权不应执行,也不应将其他内容一并不予执行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经查,本案淄博仲裁委员会(2021)淄仲裁字第439号仲裁裁决除在主文第五项中确定崔某兰、王某燕对案涉不动产享有让与担保物权,对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外,还包括朱某清偿还申请人王某燕、崔某兰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内容。
案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物权与借款合同关系为可分的两个法律关系。因借款事实是否成立与案涉房产的执行无关,故山东高院及淄博中院未对朱某清与王某燕、崔某兰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本案案外人宋某慧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亦仅针对案涉房产的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而非借款关系不成立。故申诉人主张即使仲裁裁决确认的担保物权不应执行,也不应将其他内容一并不予执行的理由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精神。
山东高院及淄博中院在(2021)淄仲裁字第439号裁决主文部分错误的情况下,裁定对与案外人宋某慧无关的裁决内容亦不予执行的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可分的,不应将其他内容一并不予执行。若遇仲裁裁决执行中的相关争议,无论是作为申请执行人想推进剩余部分执行,还是作为被执行人认为裁决存在部分瑕疵需申请不予执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裁决内容和案件事实制定应对方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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