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与债务纠纷中,股东出资问题常常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当公司年报赫然显示 “0实缴”,股东真的就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吗?
在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里,股东实缴与否是核心争议。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若股东完成实缴且无抽逃情况的,公司债务通常不会涉及股东个人财产。但年报数据与实际出资常存在 “信息差”,易引发纠纷。
从债权人角度而言,如果想要追加执行公司的股东,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一是核查公司成立时间、股东认缴期限,判断是否存在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二是筛查工商登记,企业年报等,债权人初步举证股东 “0实缴” 后,举证责任便转移至股东,由股东证明自己已经足额实缴出资;三是排查公司账户资金流向,锁定异常往来,判断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我们团队之前就代理过不少债权人追加公司股东的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我们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该公司的股东已经全部实缴出资,但我们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查询后,并未发现有验资报告,于是果断申请追加,在后续的程序中,股东们也并未能提供已经实缴出资的证明材料,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追加的申请。
从公司股东角度而言,如股东被债权人申请追加执行,可以从四方面举证:第一,提供直接向公司账户转账且备注 “投资款” 的凭证,如银行流水;第二,提供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实收资本变动记载可佐证出资真实性;第三,提供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完税凭证等法定文件;第四,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相关条款形成证据闭环。
但实务中,股东常因操作不规范陷入被动。某股东将投资款转给公司高管或者财务的个人账户,且未备注用途,财务账册也未作记载,最终因无法证明资金性质,被法院认定未完成实缴。这警示所有股东:出资必须规范!出资时务必点对点转账至公司账户,就是通过股东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到公司的账户,并在备注栏注明 “投资款”;及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同步更新公司章程与财务账册;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与凭证,避免 “糊涂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因此,公司年报 “0实缴”,股东未必真的没出资,但如果举证不力就可能吞下败诉苦果。对于债权人来说,看到公司年报 “已实缴”也不要丧失维权的信心,可以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核实真实的出资情况,争取追加执行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