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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收取蹭暖费一事个人观点推送二

蹭暖费的收取是时代背景和法的空白及法的欠缺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蹭暖费的出台有其历史的背景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供热供暖领域的空白及

蹭暖费的收取是时代背景和法的空白及法的欠缺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蹭暖费的出台有其历史的背景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供热供暖领域的空白及欠缺的历史背景。现今国家宪法民法等国家大法在这方面仍然有空白和欠缺。尤其是至今国家建筑规范和其中的供热设计标准、供热规范规程、供热条例等等不但落后了,还存有重大缺陷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从法理上来说,这些自相矛盾、互不关联的建筑规范、供热设计标准、供热规范规程、供热条例是降低国人集中供热供暖使用舒适度、获得感的原罪祸首。

一、时代背景使其具有了合理合规合法性

几十年前中国的集中供热供暖是在整楼供热基础上发展到现在的分户供暖的。而现今的分户供暖仍然停留在极为原始和错误处处相伴的低效能的基础之上(与本文无关不再在此一一列举说明)。

在当时整楼供热情况下如何断管?不用暖,只能在户内拆除暖气片,而且还要再连接好原有的管道,拆除暖气片后其最短管道还有大约3米的立管在其户内吧(横管不好确定长度了,立管就是房高吗),而且是多在2-6根吧,如按照原来钢串片的1.5米的暖气片算,其家中还有1-3组的暖气片呢。如果,再按照那时的供暖温度去算暖气片拆除后的室内温度也多会在22度以上的。

开个玩笑,这是那时的国有资产在变相直接流失好吧。当然,现在也在流失之中,只是变得隐性了而已——分户供暖了,自己家中没有了管道了。

二、热的自然传导现象无处不在使其具有了收取的合理合规合法性

对蹭暖费的收取虽有争议,包括事件发起人张先生等所有反对蹭暖费收取之人都认可其物理现象的存在——承认我们住房的墙体存在热的自然传导现象。正因为热的自然传导现象的无处不在,才有了反向收费之说。

这个“我们住房的墙体存在热的自然传导现象”在几十年前政府管理部门就认识的非常清晰且事实清楚。且还有国家建筑规范的墙体保温围护结构系数在佐证。况且几十年前我国住房的保温性能更差(现在的也没有好到哪里去)。因而,也就有了地方法规的蹭暖费收取规定。蹭暖费收取不是全国性的,而是各省各不相同的。北京、天津、东三省、新疆等高寒冷地区多有收取且费率还各不相同。山东则没有。

三、住房的自然安全属性使其站稳了蹭暖费收取的合理合规合法性

我们人类现今的所有住房的所有外向墙体、户间墙体、天花板、地板等还不能完全100%隔绝热的自然传导。因而,收取蹭暖费无论是在原有住房条件下,还是在现今的住房条件下,在确保住房的自然安全属性下,都具有了一定的合理合规合法性了。尤其是东三省高寒冷地区,完全不供暖楼座冬季住房安全是个大问题,所有含水管道都有会被冻坏的极高风险和发生爆管水淹的风险。另房子墙体也有被冻上裂缝的极高风险存在。但在有集中供热供暖的楼座中这种风险则几乎没有了。因而,从现今人类还不能完全100%隔绝热的自然传导现象下,我们人类的住房的自然安全属性使其站稳了蹭暖费收取的合理合规合法性。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蹭暖费的收取与否的决定权不在供热企业。中国所有的供热企业都得听政府的,并按政府的指令或是提前供暖,或是延后停暖。包括供热收费模式(多是省级政府确定)和供热价格决定权都是政府在管控之中(价格多在地市一级政府的美约其名的价格听证会所决定的)。且各供热地政府都给予所管辖供热企业或多或少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让其维持简单的再生产。中国所有的供热企业都没有市场上卖菜的小贩有权限好吧!卖菜的小贩有自己菜卖出模式权和定价权,有早卖晚卖或不卖的权限好吧!说白了,中国的供热企业就是一个输送热水的亏损性非盈利机构吧了。

至此,我要说的是庆幸自己是个中国人吧!你始终生活在祖国的安全保护和福利无形包围之中,在党的初心下,我们的生活在以看得到的速度在一天天变得更好,相信蹭暖费的收取与否,国家和各供热地政府也会给予与时俱进的拾遗补缺的不断完善国家和政府在供热供暖领域的法的空白和法的缺陷并做出为民分忧的慎重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