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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一工人工作期间被工友殴打致轻伤二级,工伤认定中止引关注

2024年12月4日清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造船厂一号线涂装二部冲砂C跨车间内,一场突如其来的暴力事件打破了工作的平

2024年12月4日清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造船厂一号线涂装二部冲砂C跨车间内,一场突如其来的暴力事件打破了工作的平静。据当事人方建红报案称,当日5时许,他在车间内被工友殴打,随后于当日17时04分向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兴派出所报警,警方当场出具《案(事)件接报回执》,记录了事件基本情况及案件进展查询方式。

事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启动调查程序。2024年12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向方建红出具《伤情鉴定通知书》,通知其于2024年12月17日前进行伤情鉴定,并明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鉴定将视为拒绝鉴定。随后,相关鉴定工作有序开展,2025年,警方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明确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方建红右侧第6-8肋骨骨折(共3处)、构成轻伤二级”,并告知其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鉴于案件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于2025年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方建红其于2024年12月4日报案的“方建红被打案”经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办案单位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兴派出所。此前,警方已于2024年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然而,方建红在寻求工伤认定过程中却遭遇阻碍。2025年4月16日,方建红向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对2024年12月4日发生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该局于2025年4月23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为由,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具《审理中止通知书》(中止了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并要求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方建红需将相关部门作出的生效结论在15日内送交该局。

目前,方建红在遭受身体伤害后,不仅需要承受伤病带来的痛苦,还面临着工伤认定中止的困境。他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新立案调查,彻查此次被工友殴打事件的详细经过,依法追究打人者的责任,给其一个合理的说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