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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这种胆敢刺探“国家秘密”的律师

撰文|方子敬 陆火出品|塔子山评说居住在成都的执业律师胡磊,同时也是一名车主,发现本地一条高速公路在收费期满后依然坚持收

撰文|方子敬 陆火

出品|塔子山评说

居住在成都的执业律师胡磊,同时也是一名车主,发现本地一条高速公路在收费期满后依然坚持收费——

他不太理解,要求政府给个理由。但政府给他的理由,令他更为不解:

关于这条高速公路“继续收费”的相关文件,属于“国家机密”,并且是“秘密★长期”。

胡磊律师没有想到,一个不小心,他变成了“刺探国家秘密”的人。

01

2024年10月,成都市民胡磊驾车经过成都市成华区城北出口高速公路,被收了8元高速费。

胡磊是一位律师,执业于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长期生活、定居在成都的他,以前也多次路过这个收费站。

他非常清楚,这条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是1998年12月21日—2024年6月30日。

既然到期了,为何还会被收过路费?

胡磊律师看到收费站张贴了一份“四川省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公告”,上面写着,收费起止年限为1998年12月21日—2025年9月17日。

也就是说,在到期以后,收费期限“悄悄地”被延长了。

以前收费,总还有个依据。到期了还接着收,总得有个理由吧?

这个理由是什么呢?总不该是“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吧?

8块钱过路费,看着不是什么大事,但胡磊律师跟政府较了个真。

02

他向四川省交通厅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对方对“高速公司到期后继续收取通行费用”的批复文件进行信息公开。

政府给了他答复:你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中,含有涉密信息,依法已定密。

四川省交通厅还在《答复书》中,感谢了胡磊律师“对四川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高速公路向过路市民收费的一件事儿,怎么就扯上“涉密”了?市民交了过路费,还不能要个说法了?

不服气的胡磊律师,继续向四川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他认为,即使那份批复文件“涉密”,也应该进行脱敏后把“延长收费期限”的理由进行公开。

不出意外,四川省政府也称,那份“重新确定涉案高速公路收费截止日期”的批复文件,已被定密为“秘密★长期”,“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作为市民,我们有权知道为何这条高速公路会在收费期限到期后延期收费。”胡磊律师说。

胡磊还提及,目前收费延期至2025年9月17日,没有给公众任何理由;9月份之后,又是否还会没有任何理由而继续延期呢?

03

为了“8块钱”,胡磊律师跟政府部门杠上了。

2025年3月,他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政府起诉至法院。

他说,“收费期限延长”的信息,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所谓的“国家秘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期限延长应当向社会公布。

胡磊律师指出: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延长的批复文件,通常包含收费主体、延长依据、期限起止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

这些内容不可能全部属于“国家秘密”,但他申请信息公开时,相关政府部门却直接全部不予公开,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5年7月2日,这场“民与官斗”的行政诉讼,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政府给出的“信息不公开”理由,仍旧是核心四字:国家秘密。

这场官司没有当庭宣判。至于后续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04

至今,胡磊律师并未看到这份“定密”的文件。

“如果这份文件真的被定为秘密级,我的诉求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胡磊说,虽然他很难理解:

一份事关社会公众的、延长收费期限的文件,与“国家秘密”究竟有何关联?

胡磊说,高速公路收费,收多少、收多久,需要保护投资运营方的合法利益,但也要保障车辆通行者的知情权,让收费行为经得起公众检验。

如果说,政府向普通群众收费的依据,都变成了“国家秘密”,那公众最基本的知情权,又何如得以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但成都这条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没有任何公开理由,也不需要公众参与决策,说延,便延了。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社会需要如胡磊律师这样敢于较真、敢于刺探“国家秘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