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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注意了:城市规划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其引发变更不能免责。

城投公司因城市规划调整取消部分路段工程,面对施工方150多万的利润和损耗索赔,一句“不可抗力,风险共担”就想免责,法院的

城投公司因城市规划调整取消部分路段工程,面对施工方150多万的利润和损耗索赔,一句“不可抗力,风险共担”就想免责,法院的一审判决给所有工程甲方提了个醒。

一位工程行业的朋友最近分享了一个典型案例:某地城投公司作为甲方,因城市规划变更,取消了与乙方施工单位合同中的部分路段工程。乙方为此提出利润索赔80多万元和入场机械损耗70万元,合计超过150万元。

甲方的抗辩理由听起来很“充分”:规划变更是“不可抗力”,双方应“共担风险”。然而,法院一审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

01 案例核心

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城市规划变更的法律性质认定。

城投公司主张,规划调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则认为,这属于合同履行条件的重大变化,甲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一审支持了施工单位的诉求,判决城投公司支付相应赔偿。

02 不可抗力不是“万能免责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

但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极为严格。一般的政府行为,包括规划调整,很难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特别是当受影响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时,更难认定为“不能克服”。

规划调整往往有迹可循,工程双方对此应有合理预期。

03 “情势变更”是更可能的法律定性

与不可抗力不同,“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受影响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或诉请法院变更、解除合同。规划调整导致工程范围缩减,正符合这一情形。

两者关键区别在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前者可免责,后者需调整权利义务。

04 为何一审法院支持乙方

在这一具体案例中,法院可能基于以下考虑作出判决:规划调整不满足不可抗力的严格标准,特别是“不能克服”这一要件。

作为专业施工单位,乙方对城市规划可能的变化应有合理预期。此外,合同可能包含相关风险分配条款,而甲方的行为可能已构成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中心城市还是非中心城市,城市规划调整也不改变其法律定性。法律判断标准在全国是统一的,不会因城市级别而有所不同。

05 二审翻盘的可能性分析

如果甲方城投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重点审查几个方面:规划调整是否确实无法预见和克服;一审法院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是否恰当。

乙方施工单位的合理期待与实际损失也将被考量。

从司法实践看,类似案件中上诉方成功翻盘的比例并不高,除非有新的关键证据或一审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工程行业类似纠纷的判决趋势显示,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善意履约方的合法权益,而非简单接受“政府行为”作为免责理由。

06 给工程行业的实用建议

对于工程合同的双方,这一案例提供了重要启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规划变更的风险分配,避免事后争议。

合同条款可以具体规定不同比例工程变更对应的处理方式,包括价格调整、工期顺延和损失补偿机制。保留所有与规划变更相关的官方文件和沟通记录至关重要。

当发生规划调整时,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启动合同约定的协商程序。协商不成的,应果断寻求法律救济,注意诉讼时效。

工程行业需要建立更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将规划变更等政府行为纳入风险评估框架,而非简单归类为“不可抗力”。

现在,工地旁的公示栏里贴着最新的城市规划调整通知。

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150多万的赔偿款即将从城投公司账户划转到施工单位手中。

这个案例正在工程圈内悄然流传,许多甲方公司开始重新审视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施工单位的法务部门则连夜开会,研究如何将这一判例精神转化为更有利的合同条款。

城市的蓝图总在变化,但法律的天平始终追求公平。规划调整可以改变道路的走向,却不能改变合同双方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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