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桂林市71岁老人唐福秀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唐福秀的女儿袁婷认为纪委不是国家机关,伪造纪委文件不构成伪造国家公文罪,因此向桂林市中院申请申诉。
11月11日,桂林市中院对袁婷的申诉立案审查。

桂林市中级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中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及下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伪造,是指非法造假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的行为。因此,中共全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系国家机关。”
该《刑事裁定书》认为,唐福秀和他人共谋伪造了中共全州县纪委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罪准确。
但该《刑事裁定书》中的“经查”,语焉不详,并没有详细说明查的是哪条法律条文。经查得知,该《刑事裁定书》中认定纪委是国家机关的依据,来自一本名为《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的法律著作。

该书显示,《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入选“十四五”时期国家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计划2022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该书的主编是胡云腾等人。
网络信息显示,胡云腾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该《刑事裁定书》中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内容,全文照抄了《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中的相关内容。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在《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修订说明中,胡云腾也明确表示:“由于犯罪日趋复杂,罪名不断增多、价值趋向多元、理论快速发展,水平毕竟有限等原因,本版难免还存在不妥乃至乖谬之处。”

就连作者本人也认为“本版难免还存在不妥乃至乖谬之处”,但全州县法院对唐福秀的《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却全文照搬了《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中的相关内容,并作为判案依据。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而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性质在宪法中未被重新定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 浙 03 行终 633 号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均认定,党委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制作的公文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在证据方面,一、二审庭审中没有送交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证据,也没有将鉴定意见书送给唐福秀。唐福秀家属认为,鉴定程序涉嫌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5条规定,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袁婷提供给法院的《刑事申诉申请书》认为,法院的主要判决依据是唐福秀等人的口供,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并没有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