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与第二百六十五条的盗窃罪详解

清晨的社区广场,王奶奶发现晾晒的羽绒服不翼而飞;午休时的写字楼,程序员小李的笔记本电脑在茶水间“消失”;夜市的烟火气里,

清晨的社区广场,王奶奶发现晾晒的羽绒服不翼而飞;午休时的写字楼,程序员小李的笔记本电脑在茶水间“消失”;夜市的烟火气里,摊主老张刚收的零钱被“顺”走……

这些发生在你我身边的“小插曲”,可能都踩着同一条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而若将视野投向电信网络空间,“盗接电话线蹭话费”“复制手机卡盗刷”等行为,则会被第二百六十五条精准锁定。这两条看似“兄弟”的法条,共同编织着守护财产权的法网。

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基础法度——从“秘密窃取”到“非法占有”的立体画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短短数语,勾勒出盗窃罪的完整轮廓。要理解其精髓,需拆解四大核心要件:

(一)主观底色:“非法占有”是起点

盗窃罪的成立,首要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不限于“永久据为己有”,也包括“排除权利人支配、供自己使用”的情形——比如偷开他人汽车兜风后丢弃,看似“借用”,实则因缺乏归还意图构成盗窃。

但需注意,若因合法占有(如租赁、借用)后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关键区分在于财物是否原本处于行为人控制之外。

(二)客观行为:“秘密”之外的实质侵害

传统认知中,“趁人不备、暗度陈仓”是盗窃的典型样态,但现代刑法理论对于盗窃已突破“秘密窃取”的限制。行为人以公开方式拿走他人物品,即使客观上被围观群众发现,仍属“窃取”。

例如,行为人在公共汽车上,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应当作为盗窃罪处理,而不是定抢夺等罪。

(三)客体范围:公私财物的“全维度保护”

盗窃罪保护的不仅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合法占有权。

即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违禁品、赃物),只要不属于行为人本人所有,窃取仍可能构成盗窃。

实践中,盗窃毒品、假币等违禁品的,一般按盗窃定罪量刑,体现对财产秩序与法律秩序的双重维护。

(四)入罪双轨:数额与情节的“双重门槛”

盗窃罪并非仅看数额,而是“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行入罪。

前者如江苏省“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各省依经济水平调整),后者则是对“小偷小摸”的重点规制:

1、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

例如,三个月内偷拿同事钢笔、超市零食累计不足千元,仍可能入罪;

2、入户盗窃:进入供家庭生活的封闭空间,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按盗窃罪论罪。

例如,撬锁进入空置出租屋翻找财物。

3、扒窃:公共场所或公交车上盗窃他人随身财物。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或足以危害他人的器械(如砖头、菜刀),即便未使用也构成加重情节。

二、第二百六十五条:电信领域的“特别注脚”——当盗窃披上技术外衣

若说第二百六十四条是盗窃罪的“基础版”,第二百六十五条则是针对电信网络场景的“升级补丁”:“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看似“古老”的条款,实则精准回应了技术时代的财产侵害新形态:

(一)行为样态:三类“电信小动作”

条文列举了三种典型行为,覆盖电信资源从“接入”到“使用”的全链条:

1、盗接通信线路:未经允许私接他人线路,如并联邻居电话线拨打长途;

2、复制电信码号:通过技术手段复制他人码号,如复制手机卡、盗用宽带账号;

3、使用盗接/复制的设备:明知是非法设备仍使用,如用盗接的电话线充值游戏。

(二)主观要件:“牟利”是关键

与普通盗窃不同,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需通过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利。

例如,盗接线路自己打长途(直接获利),或复制卡出售给诈骗团伙(间接获利)。若仅为“恶作剧”或“临时借用”,无牟利意图则不构成本罪。

(三)本质仍是盗窃:财产权的底线守护

电信盗窃看似侵害通信秩序,实则核心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如用户多付的话费、运营商损失的资源等。刑法将其纳入盗窃罪,既避免对“破坏通信秩序”的轻纵,也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三、法条联动:从“基础”到“特别”的立法智慧

第二百六十四条与第二百六十五条,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二百六十五条是“特别法”,针对电信领域盗窃行为,明确按盗窃罪论处;第二百六十四条是“一般法”,覆盖所有普通盗窃场景。

二者共同传递立法深意:

(一)小恶不纵的治理逻辑:无论是“顺走一块钱”还是“盗打几千元话费”,只要符合“多次”“入户”“扒窃”或“牟利使用”等情节,均可能入罪,防止“小错”累积成“大恶”;

(二)技术变革中的财产保护:从盗接电话线到复制手机卡,再到如今的“蹭网”“冒用支付账号”,财产侵害形式随技术演变,但刑法对“非法占有”的否定始终如一;

(三)权益平衡的精细考量:区分家庭成员间小额财物纠纷(一般不追责)与陌生人盗窃(从严打击),既维护公序,也保留人性温度。

四、实务答疑:那些容易混淆的“盗窃边界”

(一)偷家人的钱算盗窃吗?

原则上,近亲属间小额纠纷不按犯罪处理;但若数额较大(如偷拿配偶数万元首饰变卖)且无谅解,可能构成盗窃。关键看“非法占有目的”——子女偷拿父母生活费应急,通常不认定;长期窃取积蓄挥霍,则可能入罪。

(二)偷外卖/快递算盗窃吗?

若外卖/快递明确属于他人(如贴有收件人信息的包裹),秘密取走即构成盗窃;若误拿他人快递,经联系归还则无责,拒不归则可能涉侵占。

(三)盗窃未遂要坐牢吗?

一般不罚,但以“数额巨大财物”或“珍贵文物”为目标(如预谋盗窃博物馆文物未得逞),即使未遂也可能追究,体现对“严重犯罪企图”的否定。

五、量刑阶梯:从“小偷小摸”到“重大盗窃”的法律代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一)数额较大(1千元至3千元以上)或有其他较轻情节(如入户盗窃一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一般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携带凶器盗窃造成被害人受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救灾物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结语:法尺之下,是对“人”的温度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与第二百六十五条,看似是对“偷”的规训,实则是对“人”的守护。它们既不允许“顺手牵羊”的侥幸,也不苛责普通人的无心之失;既回应技术时代的新型侵害,也保留对家庭伦理的温情。

作为刑辩律师,我见过因一时贪念留下案底的单亲母亲,也见过为购买皮肤而误入歧途的年轻人。法律的生命不在严苛,而在对人性的理解与引导。

守住“不偷”的底线,就是守护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安宁;理解“为何偷会入罪”,就是读懂法律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坚持。毕竟,一个尊重财产权的社会,才是每个人安心生活的港湾。

注:文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各省高院具体规定,具体案件需个案分析。如江苏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2000元、50000元,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