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进行严惩!河南郑州,一60岁有强奸前科老人在小区带着2岁孙子猥亵7岁女童,案发后被判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此女童妈妈表示:至今未道歉,最令人愤慨的是,他家人还挑衅我们,申请了抗诉,要求进行严处。
据大风新闻报道称,根据当事人吴女士的讲述,案件发生于今年2月4日。她在家里打扫卫生,女儿彤彤带着2岁弟弟下楼买零食,遇到照看孙子的殷某某。
此前两家小孩曾一起玩耍,大人也都打过照面,几个孩子并没有防备,自然玩到了一起。
后来,殷某某搭着彤彤的肩膀,引导3个孩子走到小区内的小花园。吴女士回忆,殷某某坐在小花园亭子旁的凳子上,多次夸赞彤彤长得漂亮…
随后露出了邪恶的嘴脸,殷某某用左手伸入彤彤上衣内抚摸其肚子,后沿着肚子向下伸入彤彤的生殖器官,对她进行了猥亵。
彤彤感到疼痛后大叫,殷某某立即将手抽出。事发后,彤彤带着弟弟赶回家,将自己的遭遇告知了吴女士。吴女士立即报警,并带女儿前往医院检查。
案发后,殷某某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收到判决书后,吴女士不服该判决,向检方申请抗诉。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吐槽:前科抢劫罪、强奸罪才判刑四年,不足于震摄犯罪分子,这两种罪应该判无期以上。这种累犯还留着干什么?等到下次真有人被侵害了才重判?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坚决支持抗诉,重判老流氓。并将他儿子威胁家人的行为取证报警、诉讼,至少让他儿子在公安机关留下案底。以后他的家人及后代在上学参军工作出境等,都会受到限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一、嫌疑人殷某某猥亵儿童罪的量刑,2年是否合理?
首先,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从法院认定的情况来看,殷某某虽仅实施一次猥亵行为,但客观上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了!
并且,在量刑层面来讲,存在两个关键加重情节:一是有强奸前科,属于主观恶性较深的再犯;
二是利用儿童信任实施犯罪,案发时以照看孙子的身份与女童相识,降低了孩子的防备心。
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虽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但未充分考量前科劣迹和犯罪情节的恶劣性!
所以当家属收到判决之后,对此表示强烈不服。再加上嫌疑人拒不道歉,这也是受害者家属申请抗诉的核心原因,从法律层面看,抗诉后依法加重刑罚具有合理性。

二、家属挑衅威胁,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可以告诉大家一个结论,本事件中,殷某某家人不仅不道歉,还挑衅受害者家属,这种行为绝非“家务事”,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比如说,若家属的挑衅行为涉及辱骂、恐吓、散布不实信息等,女童家长可收集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多次威胁、造成受害者家属精神失常等,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面临刑事追责。
三、有性侵前科者,是否应受更严格的监管?
首先,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这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中,网友热议“累犯为何不重判”“前科人员应加强监管”,这一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殷某某有强奸前科,虽可能已过累犯追溯期,但性侵类犯罪的再犯风险较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这类人员应加强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相关部门应对有性侵前科人员建立动态监管机制,降低其再次危害社会的风险。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检方能依法审查抗诉请求,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严惩,也提醒所有家长:务必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远离有不良前科的人员。
你认为2年刑期是否合理?对于有性侵前科者,该如何加强监管?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若有相关法律疑问,也可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