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
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即已经将认缴的出资额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那么股东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再对公司债务负责。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即便实缴了,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仍要担责。
2、公司人格否认: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公款私用等,导致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丧失了独立的偿债能力,沦为股东控制的工具。
3、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用价值10万的知识产权作价100万出资,就属于出资不实,该股东需要在9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未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清算时,股东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有可能支持。5、虚假清算:公司没有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比如股东提供了虚假的清算报告,或者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在简易注销的过程中,公司所有的股东都要做出承诺,承诺公司对外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了。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股东也要对没有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已经实缴出资并不是一个免责金牌,在公司后续的经营过程中要注意规范,否则仍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