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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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朱女士(29岁)怀孕后一直在附属医院做产前检查。怀孕9月后凌晨,其感觉羊水破裂,随即到该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入院诊断为:1、胎膜早破;2、孩子脐绕颈一周;3、孕1产0,38+5周单胎妊娠枕左前先兆临产。后进行相关检查,先后用缩宫素、米索前列醇催产。入院第3天2:50分,护士汇报患者胎心未闻及,遂进行B超检查,B超显示:宫内妊娠:1、单胎、头位、活胎;2、胎盘功能1级;3、羊水量少;4、脐绕颈一周;5、检查过程中胎儿心率慢;6、脐带未见血流信号。
为抢救胎儿于当日3:50开始对朱女士进行剖宫产手术,于3:53头位取出一足月男婴,经抢救42分钟于4:35宣布新生儿死亡。后朱女士出院,共住院20天,出院诊断为:1、菌血症;2、剖宫产后腹壁切口感染;3、胎儿窘迫等。病案中的新生儿记录单显示,新生儿年龄为0天2小时,评分为0分。
患方认为附属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新生儿死亡,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2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前医疗调解委员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朱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朱女士之子(新生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审理过程中,患方申请调取医院新生儿抢救过程视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监控系统视频图像保存时间应大于或等于30天,目前该院监控系统含手术室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为60天,到期自动覆盖删除。并辩称吴女士之子娩出时为死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生儿出生时属于活体还是死体。该焦点本可通过专业的尸检予以确定,但医院未按照规定向患方告知尸检事宜,错过了查明真相的时机,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医院虽庭后提交了会议记录,证明其向患方告知了尸检事宜,但该会议记录系其单方记录,没有患方的签字和认可,故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另根据病历记录的“新生儿抢救记录”显示,新生儿的年龄为“0天2小时”,且进行了42分钟的抢救,亦证明其在出生时为活体。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附属医院承担8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附属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会议记录、术前监控录像及病历操作演示系统作为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过患方可以尸检,当时处理该纠纷时的环境状况及患方没有签字的原因,以及医院只要录入该系统,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生年龄为0天2时,创建抢救记录系统同样会自动生成对应的年龄,故不能因此认定新生儿娩出时为活体。
患方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且不但不能证明患方有医闹的事实,反而能够证明医方拖延解决医患纠纷。抢救过程视频是新生儿抢救过程最真实、最直接的证据,双方发生纠纷后,患方曾向相关负责人索要视频内容被拒绝,但承诺会保存监控视频内容,有录音为证。医院称“监控系统含手术室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为60天,到期自动覆盖删除”,但是在上诉状中却又称“产房的特殊环境不宜进行视频拍摄,且患方没有提出保留抢救婴儿的视频资料”,医方叙述明显自相矛盾,完全是为了推卸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患方未在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医院也未另行制作尸检告知书,不能证明告知过对胎儿可以尸检,一审中医院对病案记录并未提出异议,出生时2小时的记录以及抢救42分钟的事实及胎儿抢救无效后口鼻出血,完全可以证实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医院明知举证期限,而在一审中不举证,在一审庭审后提交会议记录,在二审中又提供演示系统,可以证实医院存在掩饰真实病历的客观事实。医方证据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能证明新生儿为死产。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急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直接决定了后续纠纷解决的走向。尤其是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下,尸检告知、证据封存等应急措施,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医疗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手段。本案中,医院在纠纷应急处理环节的表现极为不专业,其在尸检告知义务和关键证据保存上的双重失误,使得原本可以通过科学手段厘清的事实,最终陷入无法辩驳的被动境地。
尸检告知义务方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清晰界定了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的尸检告知义务,其不仅要告知尸检,还要明确告知尸检的时间限制、法律后果。而且该告知义务的履行要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固定,经患方签字确认,否则即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在新生儿死亡后即产生医疗纠纷,医院面对患方对死因的质疑,仅以单方会议记录的形式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但该记录既无患方签字,也无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予以佐证,显然不符合法定的告知形式要求。故此,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死因无法通过科学手段判定,不利后果由医院承担。
在证据保存方面。医院未能妥善保管新生儿抢救过程的视频资料,这一重大瑕疵直接影响了法院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尤其是监控视频的灭失与陈述矛盾。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中,监控视频已成为还原诊疗过程、固定关键事实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医院在证据保全上存在两个致命问题:一是监控视频的保存与提供存在明显矛盾,医院先是出具情况说明称“手术室视频保存60天,到期自动覆盖删除”,后在上诉中又主张“产房特殊环境不宜进行视频拍摄,患方未提出保留视频”,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进一步削弱了医院陈述的可信度,直接被法院认定为推卸责任;二是在患方明确提出索要抢救过程视频后,医院未履行证据保全义务,反而以自动覆盖为由主张视频灭失,由此被二审法院认定存在掩饰真实病历的客观事实。医方证据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
此外,在病历记录方面,新生儿记录单上“0天2小时”的年龄记录和42分钟的抢救记录与医院主张的新生儿为死胎的说法明显矛盾,医院试图通过病历操作演示系统解释为自动生成,但这种解释反而加深了法院对医院诚信的质疑。
同时,在诉讼策略方面,医院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的表现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医院未能准确把握诉讼的争议焦点,未能针对性地组织证据和论证,而是采取了分散、矛盾的举证方式,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医院未能遵守举证期限要求,在一审中未能提供全部证据,而在二审中才提交新的证据,这种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行为不仅影响了证据的采信,还给法院留下了不诚信的印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医疗机构从制度建设、质量管理、病历规范、告知同意、证据保存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医疗安全水平和纠纷处理能力。医疗机构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能力建设,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同时,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应当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及时提供有效证据,避免因诉讼策略失误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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