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某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思某有限公司)公开披露其多年维权经历。该公司表示,在与河南瀚某公司、苗某利等纠纷中,遭遇上海段某(郑州)律所席某、河南尤某律所杜某阳等律师“一仆三主”多重违规代理,涉及利益冲突、违规收费、无权代理等情形,已导致其背负不实债务、股东无端担责、公司和股东及家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等,权益实质性遭受损害,而后续投诉亦未获监管部门处理不力,维权步履维艰。
合作破裂起纠纷,违规代理暗布局
2021年,众某公司与瀚某公司、苗某利三方签订协议,共同投资收购南阳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7户不良资产包。合作中各方产生矛盾,在资产包已成功收购的情况下,众某公司称瀚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成先后以瀚某公司、苗某利名义,起诉众某公司、席某英,挑起系列诉讼。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场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因席某、杜某阳等律师的违规代理行为,演变成一场针对众某公司、席某英“精准打击”。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席某与杜某阳等非但没有恪守律师执业规范,反而利用专业身份为虚假诉讼铺路,其一系列操作完全背离了律师应有的职业操守。
席某、杜某阳等“一仆三主”利益绑定,助力虚假诉讼成行
上海段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席某、河南尤某律所杜某阳等同时代理苗某利、瀚某公司、王某成,而三方存在利益冲突,形成违规三方代理格局。席某、杜某阳等多个案件的三方律师代理费均由王某成实际控制的瀚某公司承担,使席某、杜某阳等经济利益与王某成完全绑定,丧失代理独立性。
事实上,根据有关协议约定,苗某利接受众某公司、瀚某公司等退款后,退出与众某公司合作,瀚某公司已经完全取代苗某利投资人地位。席某等人仍协助王某成先后用瀚某公司、苗某利名义以“未退款”为由起诉众某公司及席某英。而在关联的五个民事案件中,席某、杜某阳等人代表瀚某公司、苗某利提交的五份2021年6月22日《协议书》,出现五个不同版本,且这五份协议众某公司都没有签字、盖章。众某公司、席某英称该协议是王某成伪造。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席女士提供)
据众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席某等人违规代理贯穿始终,其代理行为与资金流向等均出现异常。转账记录显示,2022年2月21日,瀚某公司向上海段某(郑州)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万元,摘要明确为“苗某利、瀚某公司诉山东众某、席某英案件代理费”。同日,席某在未完成利益冲突等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即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交了代理三方的《委托书》及律所公函。而正式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则是在次日(2月22日)才与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立案审查案件中,席某等同时代理苗某利、瀚某公司与王某成三方,“一仆三主”。
在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庭审中,本存在利益冲突的三方诉求高度一致,均针对众某公司、席某英等,席某等人完全放弃对瀚某公司、王某成的偿债追责,刻意追求众某公司、席某英等担责。同年5月,郑州高新法院一审判令众某公司退还苗某利260万本金及违约金;8月郑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3年3月,河南省高院审查众某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债务被完全锁定在众某公司。
据众某公司陈述,河南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某阳在席某之后,承接了系列案件的代理工作。该公司指出,杜某阳在担任瀚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在多个关联案件中,代理了苗某利、瀚某公司及王某成三方的“一仆三主”,其代理行为存在利益冲突代理、违规收费与无权代理等。转账记录显示,2023年8月18日,瀚某公司向河南尤某律师事务所转账2万元,摘要为“苗某利案件代理费”;此后又分别向杜某阳个人账户支付了苗某利案件的保全费与诉讼费。苗某利的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王某成实际控制的瀚宸公司承担,涉嫌利益输送,杜某阳等的代理行为和收费,违背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资金流向,席女士提供)
席某、杜某阳在代理的一系列关联案案件中,都涉及利益冲突、违规收费、无权代理等问题,存在协议异常、费用及资金流向异常、律师“一仆三主”代理行为异常、三方诉讼目标高度一致异常,符合虚假诉讼等情形。
杜某阳接棒违规,愈演愈烈
在杜某阳代理的以苗某利名义起诉众某公司股东杨某东、郭某会等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据众某公司反映,2024年4月28日庭前会议上,杜某阳在庭上擅自盗取众某公司的财务报表,还偷拍非案件相关财务账册,涉嫌盗取商业秘密。据悉,众某公司及席某英曾就相关情况多次报警及举报,但截至目前,相关程序尚未启动,处理进展未能明确。就其利益冲突代理、违规收费、无权代理等问题投诉,杜某阳至今未担责。
一审法院查明众某公司有400万保证金足以偿债,驳回了苗某利诉求。苗某利上诉,2024年9月,郑州中院二审认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显示:杨某东认缴额200万元,实缴额200万元,郭某会认缴额800万元,实缴额800万元”,认定“杨某东、郭某会构成抽逃出资”,改判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确显示:杨某东、郭某会是认缴出资。二审判决所依据的“实缴出资”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显示为“认缴出资”明显不符。众某公司和股东杨某东、郭某会及席某英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股东无端背负巨额债务, 而众某公司及股东杨某东、郭某会及席某英等多次举报其违法行为,目前均未正式立案调查。

(股东及出资信息,席女士提供)
执行阶段,众某公司400万履约保证金(足以偿债且已冻结)未被执行,法定代表人杨某东遭无凭无据司法拘留并被移送涉嫌拒执罪,席某英涉嫌诈骗罪、拒执罪被刑拘。2025年,执行员超范围查封冻结股东杨某东、郭某会及其家人等合法财产,侵害案外人权益。
投诉遭遇行业包庇,维权陷入多重困境
众某公司反映,就席某、杜某阳等律师的“利益冲突代理、违规收费、无权代理”等违规代理行为等,其在协助席某英、杨某东、郭某会等人向律师协会投诉过程中,在投诉受理后,席某、杜某阳等人仍继续代理存在明显利益冲突、违规收费等的多个系列案件,被指均未遵循行业监管的相关要求。
众某公司进一步指出,调查组成员胡某等因与席某、杜某阳律师存在利害关系却未依法回避,影响了调查的公正性。此外,律师协会在投诉结果告知书中,以“苗某利、瀚某公司、王某成三方当事人与律所签订代理合同并由律所统一收取律师费用并开具发票,不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就投诉人所称的利益冲突问题也进行了司法审查,最终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等结论,众某公司认为与在案证据及基本事实存在明显矛盾,纯属指鹿为马,更是违背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律师协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众某公司及其股东杨某东、郭某会及席某英等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并认为调查程序未能充分回应其提出的核心质疑。
席某英、杨某东、郭某会等人向律师协会投诉席某、杜某阳等投诉问题,郑州市律师协会处理存在明显程序违法与包庇问题。该公司指出,调查人员胡某等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无视投诉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同时,受到某些领导的“案外因素”干预,导致违法者未受惩戒,受害者维权无门,这一处理结果暴露了当前律师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投诉人表示,必要时,会将领导干预投诉等关键证据公布于众,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代理触碰红线,行业监管亟待完善
该公司指出,席某在多个案件中,同时代理利益冲突的三方,丧失代理独立性,并存在违规收费等;杜某阳则在担任瀚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代理存在利益冲突的苗某利、瀚某公司、王某成三方,并存在违规收费、未经授权的代理违规等行为。他们这些违规代理行为都触碰红线,席某与杜某阳的行为涉嫌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利益冲突、违规收费、无权代理等相关规定。
众某公司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坚决追究席某、杜某阳等的法律责任,寻求撤销错误判决与处分,并纠正执行阶段的违法、违规问题。与此同时,希望暴露出的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推动律师行业监管机制的完善,加强对执业行为的监督,杜绝利益冲突、违规收费、无权代理等行为,防范“利益输送型代理”等,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
律师职业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本案中反映出的问题,为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敲响了警钟。众某公司的维权行动,既是为自身及其股东等讨回公道,也是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捍卫司法公正的一次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