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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有能力执行”的实质认定——从千万元资金流水看拒执罪的构成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一、基本事实李某甲因多起民事纠纷被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需偿还多名债权人共计数百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事实

李某甲因多起民事纠纷被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需偿还多名债权人共计数百万元债务。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执行裁定,但其均未履行。2021年2月,李某甲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至2024年间,李某甲名下银行及微信账户存在高达数千万元的资金流水,其通过控制他人账户等方式,将大额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个人消费、理财投资及公司经营等,但始终未将任何资金用于履行前述已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导致相关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或终本。

二、裁判结果

裁定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对被执行人资金性质与用途辩解的审查。

1. 关于“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实质审查资金控制与支配权法院审查发现,李某甲虽辩称其账户进账资金均为“有指定用途的借款”,但其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资金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款项并未用于其声称的指定用途,而是被其自由用于消费、理财及清偿其他债务。这证明其客观上具备履行能力。法院的认定标准是实质性的,即只要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可处分的财产达到或超过执行标的,就应认定“有能力执行”,资金来源和口头约定的用途不能成为规避执行的正当理由。

2. 关于“拒不执行”的认定:主观恶意与系列行为的综合判断李某甲的“拒不执行”具有持续性和公然性。(1)消极对抗:未按财产报告令要求申报财产情况。(2)积极规避:通过他人账户流转资金,隐藏、转移财产。(3)恶意消费:在巨额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将资金用于高额个人消费与投资。(4)后果严重:导致多个生效裁判长期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远超一般“执行不能”,体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

3. 法律警示意义:划定了民事执行与刑事犯罪的明确界线。本案具有强烈的警示价值。它清晰地划定了民事纠纷中的“履行困难” 与 刑事犯罪中的“拒执行为” 的界限。被执行人采取任何隐藏、转移财产,或在高消费、高投资的同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都将面临从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升级为刑事追诉的风险。它昭示了司法机关打击“老赖”、捍卫司法公信力、保护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是对企图通过“资金运作”逃避债务者的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