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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套路”变“法网”:一文读懂刑法中的诈骗罪

“哥,我手机丢了,急用钱,能先转我5000吗?明天还你!”“阿姨,这款保健品包治三高,原价2980,今天给您打五折!”“

“哥,我手机丢了,急用钱,能先转我5000吗?明天还你!”

“阿姨,这款保健品包治三高,原价2980,今天给您打五折!”

“美女,我在投资平台赚了钱,带你一起发财,先投1万试试?”

生活中,类似的对话并不陌生。有人觉得“就是骗点小钱”,有人以为是“熟人周转”,却不知这些“套路”可能早已触犯刑法——诈骗罪。

作为最常见的侵财类犯罪之一,诈骗罪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法律认定。

一、诈骗罪的本质:“骗”走财产的完整逻辑链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构成诈骗罪,需满足一个完整的“因果链条”: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第一步:必须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比如谎称自己是“领导秘书”能帮忙办事),也可以是“隐瞒真相”(比如卖二手车时故意隐瞒事故记录)。关键是要让被害人对“财产处分”产生误判。

例如:张某声称自己“有关系能帮人办理名校入学”,收取家长10万元“打点费”,实则根本不认识教育部门人员。这里的“虚构关系”就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第二步:被害人因“被骗”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而非自愿或疏忽。

注意,若财物的处分人本身明知对方在说谎仍交付财物,则不构成诈骗,原因在于处分人并未因被骗陷入认识错误。

第三步:被害人“主动”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

被害人主动交付财产是诈骗与盗窃的核心区别。

盗窃是“偷”,被害人无处分意识;诈骗是“骗”,被害人因错误认识“主动”交出财物(如转账、交付物品),行为人因此获得了财物,而被害人因此受有损失。

例如:李某在超市趁店员不注意,将高价商品藏入低价商品袋中结账,属于盗窃;但如果李某谎称“自己是超市员工,样品可以免费拿”,店员信以为真让其拿走商品,则是诈骗。

二、司法实务中的“罪与非罪”:如何区分“诈骗”与“民事纠纷”?

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对方没还钱/没交货,到底是“诈骗”还是“赖账”?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情形(可能构成诈骗):

(1)编造虚假借款理由(如谎称“投资项目”实则赌博);

(2)收到财物后逃匿、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

(3)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借款;

(4)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逃避返还义务。

(二)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属民事纠纷):

(1)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失败)暂时无法偿还;

(2)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如质量纠纷);

(3)虽有拖延但积极沟通、尝试补救。

例如:王某向朋友借款50万,称“用于公司周转”,实则用于赌博。借款到期后,王某变更联系方式逃匿。法院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

反之,若王某借款时确实计划用于经营,后因市场变化亏损,虽未还款但一直积极打工还债,则王某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三、常见诈骗类型:这些“套路”要警惕!

随着社会发展,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但核心逻辑不变。以下是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几类诈骗:

(一)电信网络诈骗

1、刷单返利:以“足不出户赚佣金”为诱饵,先小额返现骗取信任,再诱导大额充值后失联。

2、冒充公检法:谎称“你涉嫌洗钱”,要求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验证清白。

3、虚假投资平台:搭建假炒股/炒币APP,初期让受害者“盈利”提现,后期卷款跑路。

(二)养老诈骗

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温情陷阱”,包括:

1、“保健品治病”:夸大疗效,用“免费体检”“专家讲座”诱导购买高价无效产品;

2、“以房养老”骗局:哄骗老人抵押房产“投资高收益项目”,实则卷款消失,最终老人失去房产。

(三)婚恋诈骗

通过婚恋网站或社交软件建立恋爱关系,编造“家人生病”“创业急需钱”等理由索要财物,得手后拉黑消失。

四、量刑与后果:骗得越多,代价越大!

诈骗罪的量刑严格与“数额”“情节”挂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各地可调整,如江苏省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为6千元、10万元、50万元。

此外,以下情形将从重处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防骗指南:在谎言织就的网中筑牢防线

诈骗的本质是利用人性的弱点——贪婪、恐惧、同情或急于求成。面对层出不穷的骗局,我们既要提升“反套路”能力,更要牢记法律赋予的救济武器。

首先,警惕“反常识”的好事。

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免费领取的“特效药”、素未谋面的“巨额遗产”,往往是不法分子抛出的诱饵。正如俗语所言“天上不会掉馅饼”,违背基本规律的“好事”,多是精心设计的陷阱。

其次,守住“处分财产”的最后关口。

无论对方如何巧舌如簧,涉及转账、扫码、交付贵重物品时,务必暂停操作,与家人、朋友核实,或向警方咨询。许多受害者正是在“再等等”“说不定是真的”的犹豫中,错失了止损机会。

最后,被骗后切勿自认倒霉。

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等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立案侦查。即使最终未能追回全部损失,您的报案也能为警方打击犯罪提供线索,避免更多人受害。

结语:每一起诈骗案的判决,都是对社会信任的修复

诈骗的本质是“用谎言掠夺他人财产”,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信任。诈骗罪的存在,不仅是为了惩罚骗子,更是为了守护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

对普通人而言,不轻信“天上掉馅饼”,不随意处分财产是最有效的防骗指南;对潜在的“行骗者”,更要明白:所有精心设计的“套路”,终会变成束缚自己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