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近年来,征地补偿纠纷因周期长、涉及面广而备受关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郄超丽,在处理复杂征地补偿与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帮助企业合法维权,屡获成功。本案即为典型代表。

案情回顾:权益受损,信息公开屡遭阻碍
2009年2月16日,沈阳A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拍卖程序,以147.31万元竞得沈阳市H区XX乡曙光村(现某街道管辖)一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该地块总面积约13000平方米,其中4410平方米持有土地使用证,其余土地虽未办理国有工业用地证件,但根据土地规划用途,仍属国有商业服务业用地。
2011年11月,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积极配合拆除地上附着物,部分土地已被实际占用。然而,征收方迟迟未就土地补偿达成一致,也未作出任何补偿决定,严重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更令人困扰的是,从2011年起,区政府在未完成补偿的情况下多次在该地块施工,包括管线埋设、地铁站及高架桥建设。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地块原貌,导致企业开发停滞,还损毁林木,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和员工生活。
尽管申请人多次委托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结果在1200万至3900万元之间),并依街道办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充说明》要求“两个月内结算”,补偿仍未落实。企业法人刘刚尝试协商时,不仅遭到拒绝,还遇到警力干预,最终不得不上京上访,引发社会关注。
2025年5月6日,A公司正式委托郄超丽律师,向H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然而,直至法定期限届满,区政府仍未回应。
律师代理:精准专业,策略清晰
接受委托后,郄超丽律师迅速梳理案情,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构建代理方案,核心思路围绕“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与“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明确核心事实:证据链完整,凸显合法权益
郄律师利用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合同等关键证据,证明A实业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土地权益。无论是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部分,还是按规定属国有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无证土地,其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结合街道办2011年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充说明》、施工记录及多次评估报告,郄律师指出区政府在未完成补偿前,强行施工、毁坏地块并出具虚假材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论证:深挖行政不作为违法性
郄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区政府负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同时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七条,强调政府应在未达成协议时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H区政府14年间未作任何决定,构成明显程序违法。
针对2025年履职申请不作为问题,郄律师援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及《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强调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应在60日内处理,且负有举证责任。区政府未提交任何处理证据,行政不作为成立。
明确复议请求:聚焦“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职”
在郄律师的指导下,申请人提出两项复议请求:
确认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土地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职权与责任争议
区政府在复议中提出两点辩解:一是承认其具有征地补偿职权,并援引法律条文证明职权基础;二是试图以“部分职责已履行”及双方存在争议为由,减轻未履行责任。然而,郄律师通过详尽证据与法律分析,驳斥了区政府的抗辩,确保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清晰明了。
复议结果:权威认定,企业权益保障
沈阳市人民政府最终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作出沈政复决〔202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明确区政府负有案涉地块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指出区政府在收到履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且未提交处理证据,构成行政不作为;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恒略律师视角:专业能力体现
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行政复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通过精准梳理事实、完整证据链、扎实法律论证以及清晰复议策略,郄超丽律师不仅帮助企业成功维权,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征地补偿维权的权威示范。
结合本案,可总结三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原则,不可突破: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核心条款。
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有答复义务: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即构成行政不作为,企业应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
复议前置程序须注意:对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确保程序合法。
总结
征地补偿案件常周期长、复杂程度高,维权过程中企业和个人易遇到信息不透明、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通过专业律师指导,固定证据、明确法律依据、合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有效途径。郄超丽律师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充分证明,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够在复杂法律环境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