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捐赠日军侵华历史照片的法国青年马库斯及其团队在成都开设的“和平小屋”,被所在小区的居民自治组织无理欺压、违规收费恐吓威胁,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成都官方在沉寂多天后终于发布了“情况通报”。但是这份通报看后给人的感觉就是失望。在仔细阅读之后个人认为,这份所谓的通报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违法行为认定有误,明显存在避重就轻的嫌疑!
第一事实认定不清,对于一个没有政府备案的组织,在没有执法权和收费权的情况下对商户收取费产生的纠纷怎么能认定为民间纠纷?
第二违法认定有误,一个没有执法权和收费权,政府没有合法认定的组织,强行向商户收取不合理费用,并威胁商户,同时存在破坏商户财产行为,这样的行为明显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嫌疑。(通报中说贾某开车调头无意间破坏了和平小屋外地板,为什么这个行为发生在收费不成威胁之后?为什么小区其他车主没这样的失误?)

以下是相关法律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项具体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情节严重,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二千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借此文章我想问一下成都方面,贾某和杨某以威胁手段向“和平小屋”非法收取费用是不是符合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的罪行要件?同时,再请问贾某和杨某的这种非法收费的行为是只此一次还是有多次?
希望成都官方能够真正的认真负责的把这次影响恶劣的舆论事件调查清楚,拿出能够有足够信服力的通报。这样一起恶劣的舆论事件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成都甚至整个四川的声誉。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那么这将是成都和四川永远抹不去的污点。赵磊曾用一首《成都》唱火成都这座安逸之城,切莫让贾某和杨某的恶劣行为毁了成都和四川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