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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 “加班需审批”,员工加班未经审批都不给加班费?

“加班必须提前审批,否则一律不付加班费”—— 这一制度在企业用工管理中极为普遍,但司法实践却频繁敲响警钟:2025 年上

“加班必须提前审批,否则一律不付加班费”—— 这一制度在企业用工管理中极为普遍,但司法实践却频繁敲响警钟:2025 年上半年全国相关劳动争议同比增长 51%,企业以 “未经审批” 为由拒付加班费的败诉率高达 72%。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是企业用工管理的手段,而非规避法定支付义务的 “盾牌”,未经审批的加班并非绝对无薪,核心需回归 “加班事实真实性” 与 “制度合规性” 的双重判定。

一、法律边界:审批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定义务之上

1. 加班费的法定支付义务是核心前提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加班费(工作日 150%、休息日 200%、法定节假日 300%)。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企业内部制度约定而免除。加班审批制度的本质是 “规范加班管理”,而非 “否定加班报酬请求权”,其核心功能是防范无序加班与虚假加班,不能成为企业拒绝支付合理劳动报酬的借口。

2. 审批制度生效的三大法定要件

企业主张 “未经审批不付加班费”,需先证明自身制度合法有效,满足以下条件:

程序合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留存会议记录、意见反馈等民主程序证据;

内容合理:明确加班申请流程、审批层级、补批机制,不得设置 “当月调休必须用完”“补批逾期一律无效” 等苛刻条款;

告知充分:通过员工手册签收、线上公示、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制度内容,留存签字确认或系统已读记录。

3. 禁止性规定:不得变相剥夺加班报酬权

企业不得利用审批制度恶意规避义务,以下情形均属违法:

故意拖延或拒绝审批合理加班申请,却要求员工完成超额工作任务;

未设置紧急加班补批通道,对突发事件导致的加班一律不予认可;

以 “制度规定” 为由,否定管理人员事后确认的加班事实。

二、司法判定:未经审批加班的支付规则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核心审查三大维度,而非单纯依据审批流程:

1. 维度一:加班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员工需举证证明存在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 的事实,常见有效证据包括:

工作成果凭证:加班期间形成的报告、代码、设计图等,标注时间戳或提交记录;

管理确认证据:部门主管统计上报的加班数据、人事部门确认的调休余额(如黄某案中人事确认 31 天调休);

客观记录证据:考勤打卡记录、办公系统登录日志、工作邮件往来、同事证言。

上海二中院在黄某案中明确指出:即便未履行审批流程,但若有主管上报的加班统计、人事确认的调休记录等证据,可直接认定加班事实,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6 万余元。

2. 维度二:加班是否具有 “必要性” 与 “被动性”

若员工加班是因:

单位安排的紧急任务(如设备抢修、客户紧急需求);

本职工作未完成且责任在单位(如任务分配过量、流程衔接不畅);

管理人员口头指令或默认要求(如 “做完再走”“明天必须交”);

则即便无书面审批,法院也会认定加班具有合理性,企业需支付报酬。反之,员工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无实质工作成果的 “磨洋工”,则无需支付。

3. 维度三:企业是否存在 “过错”

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即便制度规定 “未经审批不付加班费”,仍需承担责任:

未提供合理的加班申请渠道(如未开通线上审批系统、审批流程过于繁琐);

对员工多次提出的补批申请置之不理;

长期默许未经审批的加班行为,却在离职时突然拒付加班费(构成 “默示认可”)。

三、风险警示:企业常见的三大致命误区

1. 误区一:“制度写了就有效”,忽视程序合规

某制造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 “未经审批加班无加班费”,但未履行民主程序,也未让员工签字确认。员工举证加班事实后,法院以 “制度未生效” 为由,判决企业支付加班费 8 万余元。

2. 误区二:“只认审批表”,否定实质加班

部分企业机械执行制度,只要员工无法提供审批单,即便有主管邮件确认、工作成果佐证,仍拒付加班费。如黄某案中,一审法院因未审查实质证据驳回诉求,二审法院纠正后改判支持,企业需承担二审败诉后果。

3. 误区三:“事后不补批”,堵塞紧急通道

未设置补批机制,对突发情况导致的加班(如台风天抢修设备)一律不予认可。某物业公司因拒绝为员工紧急加班补批,被法院认定制度不合理,判决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

四、合规防范:构建 “可执行、能落地” 的加班管理体系

企业需平衡管理自主权与员工权益,从制度、流程、证据三方面筑牢防线:

1. 制度层面:制定合法合理的加班规则

明确核心条款:

定义加班:“指正常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延长的工作时间,包括事前审批、紧急补批两种情形”;

补批规则:“紧急加班(突发事件、客户紧急需求)可先加班,后在 24 小时内补批;远程加班、出差加班需在 3 个工作日内补批”;

否定情形:“无实质工作内容的自愿加班、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延长时间,不视为加班”。

履行民主程序:制度草案经职代会讨论,收集员工意见并修订,留存讨论记录与签字确认文件。

2. 流程层面:规范加班审批与确认

简化申请流程:开通 OA 系统、企业微信等线上审批渠道,设置 “紧急加班” 专项通道,明确各层级审批时限(如 24 小时内完成);

强化事后确认:每月汇总加班记录,由员工签字确认,对未审批但实际加班的情况,要求主管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并签字;

杜绝恶意规避:禁止管理人员以 “口头指令” 替代审批,要求紧急任务需事后 24 小时内补填审批单,否则视为管理失职。

3. 证据层面:全面留存合规痕迹

留存制度证据:民主程序记录、员工签收表、线上公示截图;

留存流程证据:加班申请单、审批记录、补批说明、月度加班确认表;

留存反驳证据:若员工主张不实加班,可提供工作任务分配记录、同期同岗位工作量对比、无实质工作成果的证明。

4. 操作层面:避免 “一刀切” 拒付

收到员工加班费诉求时,先核查加班事实是否真实,而非直接以 “未审批” 拒绝;

对确因制度瑕疵导致的未审批加班,可与员工协商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定期审计加班管理情况,及时修正 “审批流程繁琐”“补批通道不畅” 等问题。

结语:在管理秩序与法律合规间找平衡

加班审批制度的核心价值是 “规范” 而非 “禁止”,企业不能将其异化为剥夺员工合法权益的工具。司法实践早已明确:加班费的支付依据是 “是否存在真实、必要的加班事实”,而非 “是否履行了审批流程”。

企业与其纠结于 “如何通过制度拒付加班费”,不如聚焦于 “如何构建合规、透明的加班管理体系”—— 合法的制度、合理的流程、充分的沟通,既能防范虚假加班带来的成本浪费,也能避免因违法拒付引发的法律风险。这既是对《劳动法》的遵守,更是企业维护劳资关系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