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0年5月15日,农民工孙义明在工作途中受伤,右锁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但因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的头部脑出血始终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其妻唐坤霞开启长达15年的维权之路,其间一度因经济压力所迫签署补偿协议。这场跨越十余年的纠纷,折射出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深层矛盾。
一、孙义明入院病历记录疑点重重,家属曾被迫签署协议
孙义明受用人单位湖南省大中现代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派外出工作,在返回公司途中受事故伤害倒地受伤,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和“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唐坤霞指出,用人单位负责人吕细英不在事故现场,却以“患者陪人”身份主诉病史,描述孙义明“突发神志不清”,影响后续病历真实性。更关键的是,由于吕细英不救治孙义明,唐坤霞当时借钱也借不到,为缓解丈夫急需医疗费的经济压力,唐坤霞于2010年9月24日,在非自愿情况下与吕细英签署了一份补偿协议,对方支付两万元后,便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她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即对病历疑点提交了书面说明,并多次请求人社局赴医院调查核实,但未获采纳。
二、鉴定程序与举证责任屡遭质疑
2013年,长沙市人社局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关于孙义明伤病情况的鉴定意见》,认定孙义明脑出血“不考虑由外伤所致”。唐坤霞提出三大争议点:
程序缺失:鉴定未通知职工及家属到场,未对孙义明进行诊查,也未赴医院核实;
依据不足:鉴定仅依据部分病历,未结合事故现场情况;
举证倒置:人社局要求家属自证“无病”,而用人单位未承担“非工伤”的举证责任。唐坤霞认为,此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维权程序多次启动,均未突破“鉴定意见”
2013年起,唐坤霞先后向湖南省人社厅、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相关机构均以“鉴定意见由权威部门作出”为由,维持不予认定脑出血为工伤的决定。2018年至2025年间,她三次向中央及市级巡视组反映问题,巡视组按程序转交长沙市人社局处理,但该局以“各级司法机关均已采信鉴定意见”为由,未对脑出血伤情重新认定。
四、胜诉判决执行无果,公司资产被指转移
孙义明右肩工伤获法院判决支持,用人单位需支付8.6万余元。然而,大中公司在诉讼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新的工商登记地址被指虚构,实际经营地址已变更为其他商行换壳经营。唐坤霞于2023年申请追加股东吕细英为被执行人,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执行部门称,公司账户无资金、经营地址无法查找。唐坤霞就追加吕细英为被执行人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至今未下判决。她祈盼承办法官尊重事实,关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将吕细英追加为被执行人。
五、劳动者逝世多年,家属呼吁制度完善
孙义明因伤情恶化于2018年去世。唐坤霞在申诉材料中写道:“15年来,我为工伤认定奔走,至今头部伤情仍未纳入工伤。”她特别强调,当年在压力下签署的协议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推卸工伤责任的依据。 她建议完善针对“虚构地址、转移资产”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制,避免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结语一场事故,两次伤情,15年维权。孙义明案不仅是个体家庭的不幸,也凸显了工伤认定中程序公正、举证责任与执行落地之间的系统性问题。当劳动者因伤离世,而纠纷仍未落幕,如何让权益保障不再停留在纸面,成为亟待回答的社会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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