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2026年的三个目标,其中一个就是“强奸案,能拿到无罪判决”。

“强奸”在司法解释上叫“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不好界定,有点心理学与玄学的味道,“不同意”会好理解些。
罗翔讲过一个案件。
一个农妇提着一篮子鸡蛋去感谢大夫,因为大夫治好了她丈夫多年的顽疾。大夫表示不缺鸡蛋,如果真要感谢,来点实际的。农妇在大夫的引导下,与他发生了关系。
很明显,这个案件,违背女方意志吗,违背了,女方同意吗?也同意了。
所以构成强奸罪吗?
罗翔从2003年做博士论文时候,就开始研究“性侵犯罪中的同意问题”,目前已有20多年了。

同意还是不同意,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法律人,眼中永远只有价值问题,不会存在纯粹的事实问题,这就是蔡雅奇的“难”。
目前判断“不同意”,大致有四种立场。
第一,最大限度反抗标准。
啥意思?就是在“强奸”时,有没有做最大限度的反抗。
按这个标准,有个法官说“夹紧腿就不会被强奸”。
为什么会有这个标准?
因为以前的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地位,被视为是丈夫或父亲的一种财产。
贞操高于生命。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
慢慢有第二种,合理反抗标准。
电梯强奸案,在电梯里,男方要求女方脱衣服,女方照做并全程没有反抗,两人发生了关系。
因在密闭空间,男女双方体形相差悬殊,女方孤立无援,所以法官觉得女方没有反抗也是合理的。
其实,如何界定合理的反抗是非常困难的,即便是语言,你很难判断对方当时说的是“don't stop”,还是“东,stop"。
于是,慢慢有第三种,不等于不标准,No means No,说不,就意味着不同意。
拳王泰森强奸华盛顿案,泰森邀请选美小姐华盛顿共进晚餐,期间,一起吃饭,兜风,并在车里亲吻,凌晨进房间一起看电视,发生关系时,女方也没有明显身体反抗,只有语言上的拒绝,但最终法官还是认为,女方语言说了“不”,就是不同意,行为就应停止。
这个案件,争议很多。
有人说“吃饭就是吃饭,坐车就是坐车,亲吻就是亲吻,看电视就是看电视,这和同意性行为是两码事。”
也有人说“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接受=同意”。
即然不同意这么麻烦,慢慢有了第四种,肯定性同意标准,Yes Means Yes,只有表达肯定性同意的,在法律上才被视为同意,沉默则认为是一种拒绝。
很显然,采取肯定性同意标准,打击面更宽,甚至是种过度打击,男女双方谈个恋爱,“亲”一口都有可能被定为“强制猥亵”。
罗翔提出一个“新的合理反抗标准”,就是把“不等于不标准”和“肯定性同意标准”合二为一。
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判断女方不同意时,主要依据反抗,判断男方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
而这里的不能、不知和不敢,其实也就是罗翔说的“新的合理反抗标准”。
在理解不同意问题的时候,是从女性的角度去思考,什么叫做“不同意”。
蔡雅奇指出:
对只有女方控告的强奸案,取得无罪效果,包括撤案、不起诉甚至法院宣告无罪。在讲法考课时,强奸罪的内容非常简单:是否成立强奸罪,核心在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但在实践中,何为“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却是个争议非常大的事情。男方几乎必然会说:对方是同意的、自愿的、半推半就的、我俩早就认识、我俩是在约炮,但女方则一口咬定“当时我是被迫的”。面对这种非A即B、非黑即白的现实,现在的“司法惯例”是采纳女方的观点。这就导致了如下局面:只靠女方一张嘴,就可以把一个男的给送进去,定个强奸罪,判3—10年有期徒刑。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类似的案例,我曾被咨询过无数次,也曾办理过数起这样的强奸案(包括强制猥亵案)。后来,我曾“赌气”说:今后再也不接强奸案了,因为律师无论怎么辩护,都意义不太大,现在的“司法大环境”对男性非常不利,过于苛刻。与之相对,上述只靠一张嘴就可以把男方送进去的女方,却从未被追究过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我看了很多相关的资料,包括律师同行写的辩护思路,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性关系之前双方的关系、发生性关系时的细节、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是否第一时间控告,等等等等。洋洋洒洒,看得我一头雾水。非常遗憾的是,这几年的强奸判决越来越多,无罪判决(包括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简直凤毛麟角。
人类事务太复杂了,复杂性意味着我们往往面临“悲剧性选择”,无论怎么选,都会牺牲某些重要价值。
人类事务很少是非黑即白的,而是灰度空间中的权衡与妥协。
基于此,就能理解,“强奸案,能拿到无罪判决”是蔡雅奇的目标,甚至是奢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