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合伙卖船款引保管合同纠纷 法院:未清算合伙财产前继承人无权单独索偿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已故合伙人子女向财产保管人追索卖船款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继承人林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已故合伙人子女向财产保管人追索卖船款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继承人林昌明、林燕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指出,在合伙财产未经济算、各合伙人份额未明确之前,单个合伙人的继承人无权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保管人返还其主张的特定份额款项。

案件缘起:合伙造船失利,剩余款项引发多年纠纷

案件可追溯至2008年,林庆玉(已故)与其他五人合伙投资造船,后因故将所造海轮股权转让。2012年,部分卖船款在经历法院冻结等波折后,由六位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交由时任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陈鸿云保管。后因陈鸿云账户问题,其中740300元又经三位合伙人指示,转由时任村干部王软清保管,并由王软清按指示进行了处分。

林庆玉生前长期未能从其应得的合伙财产份额中获得款项,多次信访维权直至去世。其子女林昌明、林燕作为法定继承人,认为陈鸿云、王软清作为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侵犯了其父的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返还32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焦点:保管关系认定与合伙财产处分前提成争议核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与陈鸿云的保管合同关系及财产处分权:原告方坚持陈鸿云未经同意处分了包含林庆玉份额在内的保管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款项是六合伙人共同寄存的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林庆玉作为共有人之一,其继承人虽可承继权利,但不能跳过全体共有人,单独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此外,原告所主张的32万元实质是合伙投资收益,在六合伙人未完成合伙账目清算、未达成有效财产分配协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林庆玉的具体份额,因此原告目前不具备单独处分该笔合伙财产的权利基础。

2.与王软清的法律关系:针对转至王软清的款项,原告主张其应承担共同保管责任。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软清是受原审第三人中王加云等三人的委托保管并处分款项,其与林庆玉或原告之间并未建立直接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向非合同当事人的王软清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强调清算前置与合同相对性

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伙关系已清算完毕且林庆玉的份额得以明确,故其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直接要求返还32万元的诉讼请求,目前无法支持。同时,法院认定原告与王软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保管合同关系。据此,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林昌明、林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明晰权责是解决合伙财产纠纷的关键

本案揭示了合伙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人而言,清晰的账目、规范的清算程序以及明确的财产分配方案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共有财产委托保管的情况下。对于继承人而言,主张继承合伙财产权益,首先需要明确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具体份额,而这通常以合伙清算为前提。此外,保管合同纠纷中,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此案为类似合伙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优先完成内部清算,明确权利归属,再行主张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