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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恶意查账”,公司这样拒绝才合法!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查账本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但总有些别有用心的股东,打着维权旗号企图损害公司利益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查账本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但总有些别有用心的股东,打着维权旗号企图损害公司利益。此时,公司该如何合法拒绝股东查账,避免商业秘密泄露和利益受损?

一、公司拒绝股东查账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 57条规定,公司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股东查账。这一规定给公司提供了拒绝恶意查账的法律支撑,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 “不正当目的”。

二、法院认定的四种 “不正当目的” 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详细列举了法院会认定股东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四种情形:

1.同业竞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一旦被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查账很可能被拒。

2.信息外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客户资源、定价策略等商业秘密不容随意泄露。

3.前科记录: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过公司合法利益。有 “案底” 的股东,公司需格外警惕。

4.其他情形:兜底条款涵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不正当目的情形,为公司维权保留灵活空间。

三、核心难点:如何界定 “实质性竞争关系”

“实质性竞争关系” 的认定是判断股东查账是否正当的关键,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带大家明晰认定标准,案号:2020京02民终816号。

在该案中,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个是股东的近亲属设立的公司与涉案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叠的,能不能认定是实质性竞争关系?二是自营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情况下,还能不能认定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三是自营公司经营范围和涉案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但主要经营地域不同,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

法院审理以后认为:第一,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和他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的利益链条,应当认定和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第二,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近亲属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应结合变更的时间、变更前后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还在实际经营、是否有1到2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综合的证据来判断实际性竞争关系。第三,在全球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开展是开放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者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所以该案中法院认定股东存在和公司的实质性竞争关系,申请查账有不正当目的,最终并没有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诉求。

四、专业律师建议

1.完善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股东查账的条件、程序和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

2.留存证据:当公司怀疑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时,务必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股东的同业经营证据、信息泄露前科证据等,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3.专业应对:遇到股东查账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拒绝查账的行为合法有效。

遇到 “恶意查账” 股东,公司无需慌张。只要把握法律要点,做好证据收集和专业应对,就能合法维护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