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红星新闻
近日,辽宁阜新市中院公开“派出所副所长和民警徇私枉法案”二审裁定书,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一审中,张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另一涉案民警则被判处缓刑。张某曾任辽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某所副所长,他接到所长指示后,安排民警处理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但该案并未转立刑事案件处理,持刀伤人的戴某民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直到6年多后,伤者经鉴定有4处构成重伤二级,戴某民才被刑事立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近日,辽宁阜新市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一审中,张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另一涉案民警则被判处缓刑。
判决书披露,案发前,张某系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一审认定,张某于2017年任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某所副所长,分管治安案件;赵某于同年任该所民警,办理辖区内治安案件。
2017年10月8日22时许,戴某民因情感问题与张某娟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张某娟扎伤。张某娟报警后,于当天入某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胸部刀刺伤、左肾贯通伤、肋骨骨折等。
第二天,戴某民哥哥找到时任某所所长赵某甲(另案处理),希望赵某甲能够帮忙照顾。赵某甲遂指示张某由治安队办理此案,并告知张某有人找他帮忙,让张某安排处理,如果被害方放弃做鉴定,让双方和解一下。
张某指示赵某与民警刘某(两人为办案人),将该案立为治安案件。赵某明知张某娟伤情能达到轻伤级别以上,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张某指示下,消极侦查,仅对违法行为人戴某民、证人王某制作笔录,未开展其他侦查工作,未按规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未告知张某娟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未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只给予戴某民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