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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对七旬夫妇驾驶着三轮车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通行的轿车,结果夫妇二人身体多

上海,一对七旬夫妇驾驶着三轮车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通行的轿车,结果夫妇二人身体多处骨折,事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以轿车绿灯通行时没有减速行驶为由,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夫妇二人将轿车司机告上了法院索赔70万元。网友表示:谁弱谁有理? 据悉事情是这样的,年过七旬的沈大妈驾驶着一辆老年代步三轮车,后座上载着丈夫黄大爷,闯红灯横穿路口时,恰逢李女士开着轿车绿灯正常通过此路口,两车发生了激烈碰撞。 沈大妈和黄大爷身体多处骨折,两人双双被送去医院治疗,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以李女士驾车通过路口未减速为由,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而沈大妈则因闯红灯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沈大妈和黄大爷将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两者共同赔偿损失70余万元。 有网友则表示,轿车过绿灯,未减速,只要人家未超速,在自己的道路上行驶,就享有绝对的路权,不能因为对方是老人,又受了伤就让人家正常通行的车子赔偿。 还有网友表示,不能谁弱谁有理,闯红灯应该是全责,换一个角度,如果撞的是两部车,其中一部车是闯红灯,还会认定另外的那辆正常通行的车子次要责任吗? 也有网友说,这个事情只能让那些闯红灯的三轮车认为,只要你敢撞我,你就有责任,本来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是不是就因为轿车有保险,让保险来赔偿? 其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的是在通过无型号等的路口时要减速行驶,但是,当遇到有信号灯的路口,是不是意味着不需要减速了? 其实,这就忽略了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这里的“应当减速行驶”是一个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规定,无论路口是否有信号灯,也无论信号灯是何种颜色,只要前方有人行横道,车辆就必须提前减速,因为在路口,必然是有人行横道的,所以,就算是绿灯,也需要正常的减速行驶。 但是,减速行驶到什么程度,到底是20公里每小时还是40公里每小时,法律没有给出统一数字,而是要求驾驶人将车速降至能确保安全、能随时停车的程度,所以,无论是20公里还是40公里一小时的速度,只要是预见了危险能够第一时间刹住车的,就算是安全速度。 事发后,法院也对本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沈大妈和黄大爷要求赔偿70万,但是合理的部分大约是36万,据此判决保险公司代李女士赔偿沈大妈和黄大爷36万余元。 其实,虽然两个人获得了几十万的赔偿,但是,这起事故认定还是引起不小的讨论,毕竟,闯红灯本身就是严重过错,要求正常行驶的车子预见到这种危险,还是有些强人所难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