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江苏南通,男子上班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厕所,最长一次竟达6小时21分,公司

江苏南通,男子上班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厕所,最长一次竟达6小时21分,公司将男子解雇,男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法院判决让男子傻眼了。 男子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上班时频繁长时间躲在厕所。 换来的不仅是公司的解雇通知书,还有法院驳回其20余万元赔偿金诉求的判决。 此时的他,欲哭无泪。 据悉,刘某是南通当地一家电路公司的专员。 2015年便入职公司,负责厂区的日常检查工作,本是一份朝九晚五、职责清晰的岗位,可他却在工作中打起了小算盘。 2023年2月,公司人事在整理考勤和监控记录时,发现了一个反常的现象。 刘某在这个月里,频繁往公司卫生间跑,且每次进去都迟迟不出来,丝毫没有正常工作的状态。 为了核实情况,公司调取了卫生间及周边的完整监控,数据让工作人员大吃一惊。 2月2日到2月23日短短20余天里,刘某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次数多达11次。 单次停留时间最短的也有31分钟,最长的一次竟直接待了6小时21分钟,单日累计在厕所的时间,短则一个多小时,长则超6小时。 2月13日那天,他更是几乎全程都躲在卫生间,完全脱离了工作岗位。 要知道,刘某的岗位是厂区巡检,需要随时在岗、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厂区内的电路问题。 可他的长时间离岗,不仅让本职工作无人接手,还让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受到影响。 公司第一时间找刘某面谈,询问其长时间滞留厕所的原因。 面对质疑,刘某先是辩称是个人生理需求,后又改口称是巡检工作需要。 可当公司要求其提供工作日志、巡检记录等证据时,刘某却支支吾吾,拿不出任何能证明自己在厕所履行工作职责的材料。 在多次沟通无果,且刘某毫无改正之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公司明确表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擅离岗位,按照制度,未经允许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超1小时不足2小时算旷工半天,超2小时算旷工1天。 按月累计后,刘某该月的旷工天数已达6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的刘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觉得公司的决定不合理,认为自己的生理需求理应被尊重,公司单方面解雇属于违法行为。 2023年8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余万元,可仲裁部门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不服仲裁结果的刘某,又将公司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旧坚持自己的主张。 他认为公司无故解雇,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满心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到赔偿金的他,却等来了让自己傻眼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仔细核查了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考勤记录、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谈话笔录,同时也听取了刘某的辩解。 法院认为,正常的生理如厕需求本应即去即回,短暂离岗并不会被认定为违纪。 可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一个月11次长时间滞留,单次最长超6小时,既不符合常人的生理规律,也与他的厂区巡检岗位职责毫无关联。 更重要的是,刘某始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卫生间期间履行了工作职责,其辩解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无故擅离岗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刘某入职多年,对规章制度理应知晓,公司依据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余万元赔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让刘某始料未及,他本想借着“生理需求”的借口索要赔偿,却因自己无视劳动纪律的行为,落得个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