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了吗?最近有两个关于“上厕所被开除”的官司,结果大不相同,挺有意思的。 南通有个员工,一个月里有十一天长时间待在卫生间,最长的一天超过六个小时。这显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变相旷工”。法院也这么认为,支持了公司的决定。 但北京有个哥们儿,因为突然腹痛离开了工位三分钟,去之前还马上联系了同事帮忙顶岗。法院就觉得这完全在情理之中,公司因此开除他,就是违法的。 你看,法院判断的核心,其实就是看你的行为有没有超出“人之常情”。人有三急,这当然应该被尊重,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长时间“摸鱼”,把合理的生理需求变成逃避工作的幌子。关键区别就在于:你是真的需要,还是主观上想偷懒?你有事有没有及时跟领导、同事打个招呼?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法又合理? 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员工真不舒服该说就得说,履行个手续大家都明白;企业管人也不能太死板,得给突发情况留点空间,毕竟谁也不是铁打的。 说到底,法律最终衡量的,是管理与情理之间那条看不见的线。它既保护劳动者基本的人性尊严,也维护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这中间的平衡点,就是那份“人之常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