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把钱存银行是最稳当的,可内蒙这位朱女士,却被这个“常识”狠狠坑了一把。 她省吃俭用大半辈子,攒下75万血汗钱,图个安心,全存进了银行。在她看来,穿着制服、坐在银行柜台里的工作人员,就代表着国家的信用和绝对的安全。 手续办完,她揣着存款凭证放心走了。可她万万没想到,自己前脚刚离开,后脚她那75万,就在柜台里,被那个刚刚热情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孟某芝,悄无声息地转走了。钱被拿去填了别人的民间借贷窟窿,甚至还用来支付其他受害者的“利息”,搞起了庞氏骗局。 这一切,朱女士毫不知情。直到东窗事发,孟某芝因诈骗罪被判了12年,朱女士一查账户,才发现自己一辈子的积蓄,余额赫然是“0”。 天塌了。她去找银行讨说法,银行却两手一摊:钱是员工个人转走的,她已经离岗(被抓)了,这是她的个人犯罪行为,跟银行没关系。 好一个个人行为!朱女士和其余10位总共被骗220万的储户,彻底懵了。钱是在银行柜台存的,手续是穿着工服的员工办的,操作过程我们储户完全遵循指引。现在出了事,银行一句“员工个人犯罪”就想撇清所有责任? 这道理,放在哪都说不通。储户是因为信任“银行”这个机构,才把身家性命托付进去,而不是信任某个叫“孟某芝”的个人。员工利用银行的场所、职务的便利、储户对银行的信任实施犯罪,这恰恰暴露出银行在内部管理、风险监控上的巨大漏洞。出事了就把员工推出去当“临时工”顶罪,那银行自身的责任和信用,又值几个钱? 更让人心寒的是,一审法院竟然判朱女士败诉。理由是倾向于认为员工通过欺瞒手段获取了密码,属于个人犯罪。这个判决,看似逻辑清晰,实则冰冷地回避了核心矛盾:在银行柜台这个特殊场景下,储户的“合理信任”和银行的“绝对责任”边界在哪里? 如果连在银行柜台、面对银行员工办理正规业务,都无法保证资金安全,都需要储户自身具备火眼金睛去鉴别员工是不是在犯罪,那我们把钱存进银行的意义是什么?难道以后存钱,还得自带律师和审计,先对柜员做一遍背景调查? 这起案件最可怕的启示,不是出了一个坏员工,而是整个系统在事后,选择性地“切割”了。银行切割了犯罪的员工,试图切割自身的监管责任;一审判决则切割了“工作场所”与“个人行为”的必然联系。这种切割,本质是将系统性风险,转嫁给了最无助的个体储户。员工坐牢,是罪有应得;但银行管理失职的代价,难道仅仅是一句“已离岗”吗?如果银行可以因“员工个人犯罪”而免于赔付,那无异于宣告:银行柜台不再是无风险的安全区,而是储户需要自己承担“被员工诈骗”风险的赌场。这不止是朱女士75万的问题,这是动摇了储蓄信用体系的根基。二审若不能拨乱反正,那么每个人走进银行时,都将面临一个荒谬而残酷的新问题:你信任的,究竟是那栋大楼,还是里面那个可能正盯着你存款的、未经有效监督的“人”?存款感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