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年味渐浓。提到过年,提到酒,我们总会想起那位千古第一文人——苏东坡。苏东坡与酒,有着不解之缘。他的一生,在酒中旷达,也在酒中清醒。
当我们品读东坡“把盏为乐”的旷达超然,也当审视卷宗背后因酒而生的悲欢离合,既要在诗词中感悟“酒”的文化意境,更要在案件中审视“饮酒”的法律边界。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想结合东坡与酒的故事,以及我们办理的真实案件,和大家聊聊“饮酒”这件事。
一、诗酒东坡:杯中见境界,醉里守清明
苏东坡爱酒,他的诗文中,酒香扑鼻。
在黄州,苏东坡于赤壁之下“饮酒乐甚,扣舷而歌”,在困顿中借酒抒怀,升华出“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的哲学领悟;在月夜,他“举杯邀明月”,酒至微醺便“颓然坐睡”,依然“吾中了然”,始终保有一份理智的清醒。饮酒,重在“意趣”而非“量”,是一种“度”的智慧——在释放与克制之间,找到精神的自由与行为的边界。
二、案鉴检影:醉后无分寸,祸中酿悲声
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人人都拥有东坡先生的理性和清醒。春节前后,欢聚畅饮之余,涉酒案件往往进入高发期。酒精,不应成为逾越法律与道德防线的借口。
案例一:借酒“壮胆”的妨害公务案
案情回顾:去年春节,张某在同事聚会上,被众人劝酒。几杯白酒下肚,张某觉得自己“面子大、胆子壮”。邻桌客人不小心碰倒了他的酒杯,张某瞬间暴怒,借着酒劲对邻桌破口大骂,当民警到现场处理警情时,甚至对民警大打出手、拒不配合。
检察官说法:最终,张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酒,放大了张某的情绪,也冲垮了他对法律应有的敬畏。东坡饮酒,是“起舞弄清影”的飘逸;而张某的“酒劲”,却成了暴力抗法的催化剂。一时的冲动,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心存侥幸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李某在除夕夜饮酒至凌晨,翌日中午自认“已酒醒”,便开自家车载着家人上高速去给长辈拜年,结果在下高速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仍高达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检察官说法:“隔夜酒”风险常被低估。李某以为“睡一觉”就肯定没事,却没有意识到“隔夜酒”依然是酒。东坡有“夜饮东坡醒复醉”的随性,但现代交通环境中,驾驶员必须恪守“酒后不开车”的绝对准则。醉驾入刑,没有侥幸。
三、检察寄语:守法不越线,逐岁皆平安
春节的温暖,在于团聚的亲情,在于祥和的气氛,而不在于酒的浓烈。
检察官提醒:
请不要劝酒。不劝酒,是真情的体现。真情厚谊,体现在互相关心与尊重之中。强行劝酒、灌酒,不仅可能伤害健康,若导致意外,劝酒者亦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不要醉驾。“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既是一条必须坚守的铁律,也是对生命最大的敬畏。
饮酒请适量。适量饮酒,怡情悦性;过度放纵,损身误事。不如像东坡先生般,酒中觅得雅趣,酒外保持清明,去感受亲情的温暖,去欣赏新春的美景。
且将新火试新茶,诗酒趁年华。
愿我们既能体味东坡诗中“把盏为乐”的雅趣与豁达,更能牢记杯中酒后的法律红线与责任。让“欢饮”止于微醺,让“年华”安守于法度,共度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编辑丨宋俊刘诗琪
审核丨卢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