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本报讯(记者周美玉)昨天上午,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静作条例草案说明。条例草案明确三类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可享受税收、水电气热等优惠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拟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养老服务对象范围覆盖本市城乡老年人
截至2024年底,本市常住老年人已达514万人,首次突破500万人大关,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较为强烈。《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定位为本市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养老服务法规,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广大市民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已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了本市养老服务对象的范围,为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同时,对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衔接作出规定:本市促进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养老服务的支撑;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者支持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年龄、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经济状况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制定、公布、适时调整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分类提出服务对象、内容、标准,合理确定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拟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在规划和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应当根据区域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养老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要求等因素,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并及时投入使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推动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功能持续完善;建成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通过改造或者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闲置的工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用房等存量设施改造为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类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可享优惠政策
在支持保障和产业促进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
此外,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闲置的非住宅房产可以用于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照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机制。
本市实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条例草案还提出了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培养和职业发展激励的政策措施。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完善教学培训内容和标准规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序列;引导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社会评价、职业年限等建立薪酬制度,完善职工关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