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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子女非亲生,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L与Z进行婚前医学检查,L的检查结果为睾丸小,精液镜检未发现有精子。双方2002年登记结婚。Z于2005年生育一子,2014年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争吵,2020.7争吵之后分居。2020.6L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L为两个子女的生物学父亲。 【裁判】 江州区人民法院:在婚前医学检查中,L与Z已明知L没有生育能力,婚后也未进行治疗,故其将Z生育的两个子女抚养至今,表明L自愿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进行抚养的情形。故对于L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并要求Z支付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判决准予离婚,未成年子女由Z直接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 【后语】 夫妻一方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生育的子女,离婚后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首先要考虑其是否知晓实情。如抚养之前已知晓,说明其对于抚养之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有清楚的了解,并且一直抚养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之时,其抚养的持续状态及行为表明了其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抚养的情况,故离婚后要求返还之前已支出的抚养费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为人应对自己当时做出的真实意思行为负责。 应当知晓:比如在双方认识之前女方已有明显的怀孕特征,或根据子女生育时间大致能推测出女方怀孕时双方并未认识,或通过生育时间大致推测女方怀孕时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等常识性推理,通过后续的亲属关系鉴定的确无血缘关系。 夫妻关系的存续,需双方负有忠诚义务,其欺瞒行为使得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其非真实意愿的行为应属无效或可撤销,而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实施欺瞒行为的一方承担。 抚养费数额: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部分, 教育费、医疗费有相应的发票凭证,每年支出家庭中有相应的记账等证据能进行计算则能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但往往当事人不会保存相应证据,可参考各年份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当地对于离婚案件抚养费的判决水平、受欺瞒方工资水平的20%左右进行衡量,同时也要结合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关系之间有身份权利的保护,而欺瞒行为使当事人抚养他人的小孩侵犯了当事人作为妻子或丈夫在婚姻中抚养孩子的身份权利,对其的侵害责任承担适用人格权编的侵权赔偿。即民法典第99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