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合同。
李巍自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 由于患结肠癌,2013年国庆以后就请病假一直未上班,根据规定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2014年4月8日医疗期满后公司与李巍联系上班事宜,李巍提出身体还没有恢复,请求继续请假,公司同意多休了两个多月;后李巍再提交病假条,公司拒收。李巍未去公司报到,公司认定矿工,并以此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裁判】
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至3日期间李巍尚在病假期间,鉴于此,虽中航百慕公司曾于2014年6月通知李巍于2014年7月返岗,但在李巍已向中航百慕公司提交休假证明书的情形下,中航百慕公司以李巍自2014年7月1日起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存在违法之处。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医院依据病情及治疗情况出具多份休假证明书,时间上存在连续性,足以证明李巍尚处于休病假的情形,李巍亦未实际向中航百慕公司提供劳动,故公司应支付2014.7.5~2014.12.31病假工资7330.2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李巍认为金额计算错误)。
二审法院:将病假工资改为5780.8元,其他维持原判。
【总结】
医疗期满,如果员工仍需要病休,且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位不批准病假没有依据,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普遍认定医疗期满后员工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如果不批准病假并在劳动者拒绝到岗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