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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可要求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

Z与C于2002年登记结婚。C于2004年生女甲,2017年生女乙。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甲由男方抚养直到完成学业,乙由女方抚养直到完成学业, 男女双方享有探视权。 离婚后Z听说乙非亲生,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Z不是乙的生物学父亲。Z认为C明知乙非Z的亲生女儿,仍对其隐瞒,使其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抚养义务,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C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C返还抚养费3.9万元(每月1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裁判】 梅县区人民法院: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尚未 明确规定。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亲生父母的法定义务,Z不是乙亲生父亲,无义务负担抚养费,故C应返还Z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乙负担的抚养费。结合本案实际,对乙自2017.8.13出生至2019.10.29 Z个人负担的抚养费酌定为2万元。 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生女,违反社会公德,给原告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 双方均未上诉。 【后语】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出现了欺诈性抚养现象。 一、欺诈性抚养的含义 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明知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方式使得另一方误以为是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无抚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欺诈性抚养费数额的认定 该抚养费数额原则上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由于被欺诈人往往不会保留其在抚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单据,故一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靠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确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地区的赔付标准不一,法院可结合受欺诈人的年龄、生育水平、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和相对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