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吗

石某、欧某于2014年认识,2017年1月举办婚礼,但未登记。石某付给欧某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购买两个戒指、一条项链。双方在2014年10月~2018年4月共同生活,期间有互相微信转账。石某认为双方产生矛盾已无法继续生活,要求欧某返还是否给付的2万元彩礼钱、返还石某一方结婚办酒所收礼金38444.76元,但欧某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已存入其银行卡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拒绝。 欧某不认可石某给付2万元,只认可1万元。且该1万元已用于结婚所需的一些支出。另,在婚礼前,欧某购置了3200元的洗衣机、2800元的冰箱、1200元的鱼缸、3980元的电动车以及2450元的电动车,均放在石某处。庭审中石某同意返还这些物品。 【裁判结果】 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戒指及金首饰具有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欧某认可1万元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近4年之久,1万元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且欧某于庭后主张以其购买的洗衣机、冰箱等物品折抵。故不支持石某要求返还2万元彩礼的诉求。 关于石某主张欧某返还石某一方办理结婚仪式收取的礼金,因欧某予以否认且石某并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 【后语】 1.基于中国国情及风俗中确实存在有男女双方互相赠送戒指等金银首饰的传统或习俗,故认定为赠与合情合理。而 对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转账的行为,尤其在节日或具有特殊性质的日子转账,若没有明确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不应纳入返还彩礼的范围。 2.关于彩礼返还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区分。对于借婚约索取财物、骗婚等与按农村习俗给付彩 礼要区别对待。对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或以订婚为主,在骗取钱财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给当事人。二是对财物属性进行鉴别,对财物进行易耗和耐损鉴别,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三是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判断。对于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交付的,应当考虑予以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交往互赠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以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四是对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