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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男子在宾馆与“第三者”开房时,被妻子逮个正着,而后在现场与妻子签了一

辽宁葫芦岛,男子在宾馆与“第三者”开房时,被妻子逮个正着,而后在现场与妻子签了一份类似“净身出户”的婚内财产协议。事后,男子与妻子离婚,又声称妻子是非法侵入住宅,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妻子逼迫自己签订的,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存款以及孩子的10万元压岁钱。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建昌县人民法院) 据悉,2018年8月17日,男子赵某与女子孙某登记结婚。 2020年8月18日,两人生育1子。 2024年7月11日,赵某婚内出轨带女子韩某到宾馆开房。结果,被孙某带人逮个正着。 彼时在宾馆里,赵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大致意思就是签订协议后,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子归孙某个人所有,赵某婚前购买的一套按揭房还贷部分两人平分,孙某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仍归孙某个人所有,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随后不久,赵某便通过诉讼的方式与孙某离婚。 而与孙某离婚后不久,赵某又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此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重新分割房子、存款以及孙某代为保管的孩子的10万元压岁钱。 法庭上,赵某表示,在法律上,宾馆房间在客人入住期间被视为客人的临时住宅,未经允许进入宾馆房间等同于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 当天下午,孙某带领4名男子,在未获得自己及案外人韩某允许的情况下,强行闯入自己与韩某所在的房间,就是非法侵入住宅。 此外,还表示,孙某带领4名男子强行进入自己与韩某所在的房间后,指使其带领的4名男子对自己进行控制,并且对自己及案外人韩某进行殴打、辱骂、录像,自己及案外人韩某身体多处受伤。而后,抢夺自己及案外人韩某的手机,并控制自己不允许原告离开,胁迫自己签订了案涉婚内财产协议。 认为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面对赵某的控诉,孙某辩称案涉婚内财产协议是赵某出轨后为修复婚姻主动签订,自身未施加任何胁迫,且内容合法,并提供了双方签订案涉婚内财产协议的录像为证。 法院怎么判? 1、赵某与孙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婚内财产协议签署在孙某发现赵某与案外人在宾馆居住后在宾馆内签署,在这种充满道德压力的场合下,给赵某造成无形的心理压力; 其次,孙某的亲属和朋友多人在场,对赵某亦形成心理上的压迫感; 再次,因为赵某的不当行为被当场发现,且孙某一方采取了录像的行为,赵某可能因为羞愧、内疚、害怕事情败露而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 最后,虽然孙某提供的录像中并未发现孙某存在言语或威胁行为,但录像系孙某单方予以提供,且无法确认录制过程的完整。 综上,签订协议的过程不能真实反映赵某的自由意志,“胁迫”的认定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状态的强制,在宾馆现场签订的情景本身使原告处在困境、恐惧、羞耻的环境中,综合审查协议签署时的背景、环境、参与人员、双方的力量对比以及原告丧失自由表达意志的可能性,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2、婚内财产协议撤销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赵某与孙某共有的房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应予以撤销,但赵某的行为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给孙某造成了伤害,且此房屋现在一直由孙某予以居住,故房屋所有权归孙某所有。 考虑此房屋装修和购房款系赵某方予以出资,屋内家具孙某予以购入,投入8万多元,双方均认可此房屋现价值为50万元,不再进行司法鉴定,综合考虑房屋出资情况、赵某与孙某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以及赵某方过错,酌情确定孙某给付赵某房屋分割款15万元为宜。 关于赵某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因赵某声称是其父亲予以偿还,同时根据赵某与其父亲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聊天记录并非每月赵某向其父亲主张偿还贷款,但2022年至2025年期间均有其不间断向其父亲请求偿还贷款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法院认为此房屋清偿贷款部分钱款不予分割。 关于赵某与孙某名下的存款问题,因赵某与孙某均申请调查令查询双方名下多家银行的银行存款,双方银行卡余额均未显示有超过2000元的记录,同时因双方称少于2000元不予分割,法院认为,双方的存款亦不予分割。 关于赵某要求分割儿子压岁钱的问题,法院认为压岁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孙某主张有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但赵某表示不知情,因债权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法院认为孙某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不宜予以处理。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赵某与孙某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涉案由赵某与孙某共有的房产,产权归孙某,由孙某支付给赵某15万元分割款,驳回赵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