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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性侵12岁女孩警方不予立案看到在这个话题下,提到了“嗷嗷疯女孩”案。由于我正

3人性侵12岁女孩警方不予立案看到在这个话题下,提到了“嗷嗷疯女孩”案。由于我正好收集过相关资料,可以给大家详细的讲一下。这案子发生的具体时间相当久远,已经是20多年的2002年。当年的3月26日下午,鞍山公安立山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当地有一个未成年女孩被男孩小刚(化名)强奸。得知有未成年少女被强奸,警方迅速出动,很快就找到了当事女孩。但民警在找到后的第一时间,却对其年龄产生了疑问。原来,当事女孩不仅身高足足有1.65米,体态更是相当丰满。更让民警始料不及的是,女孩不仅承认了其与小刚发生过关系,还一口气说出了她与另外7个人发生关系的经过。同时表示,举报这件事情的人纯属多管闲事,“这都是我自愿的”。大约1小时后,警方抓获了45天内和她发生过关系的6个人。2个漏网之鱼,分别是一个网名为“百密一疏”的男性,以及另外一个和她在宿舍同居后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报道称,被抓的6个人都非常年轻,其中还有一个正在读高中的学生。警方的审问结果是,6个人的确都跟女孩发生了关系,有的是1次,有的是多次。这案子,后来以“强奸幼女罪”移交起诉,但辽宁这边的法院硬是没敢接茬。从立山区法院和千山区法院,再到鞍山市中院,再到辽宁省高院,最后一路请示到最高院,才得出最终定论:1️⃣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解释,就是大名鼎鼎的法释[2003]4号解释。虽然在2013年,最高院以“与刑法规定相冲突”为由,将该解释废除,但随后出台的相关意见,均部分保留了该解释的相关内容。比如,在2013年和202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和《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均明确规定,对已满12周岁但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关于这点,同样出名的“杜素媛”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据了解,这个案子的基本案情是,2022年8月,一14岁女孩被家长发现已经怀孕7个多月,根据其供述,警方先后抓获了5个和她发生过关系的未成年人,并予以重判。但这5个人里,没一个是孩子的生父。警方最终查明,孩子的生父,其实是另外一个与他发生过关系的成年男性。而在当时,认定其无罪的依据,就是此前提及的相关意见。实务案例看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