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男子,当天便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发现对方偷偷拍摄了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视频并发给了朋友,不愿意了,先是报警控告对方强奸,未果后,又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5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你删了没有?你到底想干什么!”电话那头,肖女士的声音带着颤抖的哭腔,愤怒中夹杂着绝望。她刚从朋友那里得知,自己和薛某那天发生关系的亲密视频,竟被对方偷偷录下,还分享给了别人。 那一刻,肖女士感觉天塌了!是因为那段关系本身,而是因为自己的身体、私密时刻,竟成了别人手机里可以随意转发的“谈资”。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当时,肖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薛某,当天见面后,两人就情不自禁,发生了关系。当时两人确实都是自愿的。 可问题就出在后来发生的事上,薛某不知出于何种心理,在肖女士不知情的前提下,悄悄拍下了两人亲密的视频,还把它传给了共同认识的人。 肖女士得知此事后,第一反应是报警,告薛某强奸。但警方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暴力或胁迫,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案子没立成。 这让肖女士如何甘心?她又以侵犯隐私为由把薛某告上法院,并索赔6.5万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 法院查实后确认:薛某确实未经同意拍摄并传播了私密视频,这已经侵犯了肖女士的隐私权。 最终,法院判决薛某必须删除视频、停止传播、书面道歉,并赔偿交通住宿费833元。但其余的精神损失费,因肖女士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则没被支持。 这个结果一出来,网上吵翻了。有人支持肖女士继续维权,但也有人提出肖女士存在“讹钱”的嫌疑。 然而,这些争论背后,其实都绕不开一个同样的问题:“自愿”究竟该如何定义?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被强迫,发生关系就是“全盘接受”,包括被拍照、被录像,但事实并非如此。同意亲密行为,不代表同意被记录、更不代表同意这段影像被当作聊天素材到处传播。 法律其实早有规定:未经同意的拍摄、传播,就是违法,更何况还是私密视频。但现实的困境是,精神损害赔偿门槛高,很多人往往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足以抚慰内心的补偿。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正能量 致敬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文|墨海 编辑|史叔
